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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21:54
本文关于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

2.安全生产工作中"三电"设施"三电"指的是什么

所谓“三电”,就是指“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三项内容。

具体包括:电力部门的变压器、输电线路和用于支撑输电线路的铁塔、电杆;电信等通讯部门的光缆线、电缆线和用于发射信号的基站、空调外机、储电池等内部设施;广播电视部门的电缆线、闭路线、基站、供电器、放大器等设施。电信、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广电信号的正常传播,对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公安机关始终把通信、电力和广电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办力度,深入开展军、警、民联合保护宣传活动,注重打击了破坏“三电”设施犯罪活动。扩展资料:“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国家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八、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九、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删去这一条第五项。

十、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十一、删去第二十条。

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4.关于供电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

扩展资料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5.电力设施保护有哪些规定呢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ll、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l、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八)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6.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7.电力设施的安全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电力设施安全标准比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标准更为严格,可见只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就是相对安全的。

许多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等,通过制订法律或者规章对工频电磁场暴露水平加以限制。到目前为止,尚无工频电磁场暴露限值的IEC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只有ICNIRP(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向世界各国推荐了一个电场和磁场辐射限值的导则。

中国《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限值,是以ICNIRP导则为蓝本,对其中电磁场的限值做出修正后形成,取ICNIRP导则限值的1/4~1/2[1]。我国和其他国家输变电项目环境标准比较:输变电项目的环境标准主要为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世界卫生组织促进建立能向全人类提供相同或相似健康水平的暴露限值及其控制措施。它批准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发布的《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原则(300GHz以下)》,并鼓励成员国采纳这个国际性的导则。

目前,各有关国际组织、各国制定的控制标准和限值基本与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保持一致,一些国家甚至更宽松。我国的环评导则参考标准电场强度是4千伏/米(kV/m),磁场强度是100微特斯拉(μT),相对较为严格。

详见下表:标准 电场强度(kV/m,公众) 磁场强度(μT,公众)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的导则(1998)(50HZ) 5 100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CC95.6(2002)0-3KHZ 5 904欧洲共同体法规(50HZ) 5 100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8.33 533英国 12 1600澳大利亚 5 100瑞士 5 1中国 4 100为了解目前我市已建成的输变电项目的电场和磁场强度,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选取了22个变电站、4条高压线、4个变电房进行了现场监测,共监测了30个输变电项目。实测结果表明,所有110千伏、220千伏户外、户内变电站和高压线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都符合相应的标准(电场强度小于4千伏/米,磁场强度小于100微特斯拉),并且随着距离的增大迅速衰减。

采取全地埋方式进出高压线的户内变电站,电场强度在边界点均小于0.01千伏/米,磁场强度在9.2微特斯拉以下,远远低于标准。

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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