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农贸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农贸市场违法违规建筑违反了哪条法律
凡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确定内容进行的建设行为均为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谁有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的东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 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 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 场地要求 4.1 选址 4.1.1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 定执行。 4.1.2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 建筑 4.2.1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 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 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 面积 4.3.1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 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
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 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 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 装修 4.4.1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 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本文来自: 24小时秘书网() 详细出处参考: /report/gzzd/7521.html。
3.农贸市场违法违规建筑违反了哪条法律
凡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确定内容进行的建设行为均为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集贸市场内个体户占道经营处罚有什么法律依据
当前,全市自发市场摊点群和原有集贸市场探头经营、占道经营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对此,省、市政府和省工商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集贸市场占道经营清理整顿工作。我局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强化措施,迅速行动,积极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市、县(区)两级工商局迅速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二是集中力量对全市集贸市场占道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三是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对集贸市场占道经营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具体方案。但从近段工作情况看,集贸市场占道经营仍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是:一是,原有正规市场规模偏小,设施简陋,远远不适应日益增加的上市业户的经营需求,导致出现严重探头经营和占道经营现象;二是,自发摊点群经营现象日益严重;三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习惯于路边交易,买卖双方都图方便。
鉴于此,特提如下意见:一是界定职责,分头治理。按照职责分工,工商部门重点负责乡镇首集以上正式登记注册市场的探头经营、占道经营的清理整顿;城区自发摊点群和早、夜市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国道、省道、县道上的占道经营由公路部门负责清理整顿。二是合理规划,加大投入。科学规划全市特别是城区的市场建设,借鉴外地经验,由市、县、乡三级财政和村按比例拨款投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城乡集贸市场建设步伐。三是对号入座,分别解决。针对现有市场和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自发市场,制定升级改造和新建计划,建成一处迁移一处。四是加强监管,防止反弹。工商、公安、公路、交通、城管、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对不服从管理,继续滞留在道路两侧摆摊设点经营的摊贩,坚决予以取缔,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不再反弹。
5.农贸划行归市的法律依据
划行归市,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外还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 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如《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
法条链接: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1、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搞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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