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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教师有关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19:13
本文关于与幼儿教师有关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间有哪些

教师法。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程。 纲要。 指南。 国家中长期改革与发展纲要(2010-2020)。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差不多就这些吧,我今年刚考过,所以给你参考意见,希望对你有用。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单元作业1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政策是政党或政府组织或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3、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我国教育法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主要表现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_地方性教育法规_ 、_自治性教育法规__ 以及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法律解释 和国际教育条约和协定。

5、我国的教育政策体系由 教育质量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师政策 四大政策组成。

二、简答题

2.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3.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幼儿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里都有明确说明,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 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 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 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 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 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 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 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 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 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 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 教学工作,拖欠。

4.幼儿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5.与幼教专业发生关系的法律

一种观点认为: 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监护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 幼儿园同幼儿家长建立委托监护关系。

这两种观点从保护幼儿,增加幼儿园责任的角度出发,不排除将来可能会出台法律法规,支持这种观点的可能性。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认定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监护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在幼儿园与幼儿家长没有委托监护协议的情况下,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也不存在委托监护关系,幼儿园不是法定监护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是“家长”。那么,幼儿同幼儿园及家长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智力/品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这说明幼儿园和幼儿,在幼儿园管理幼儿期间,带行使教育职责,不是监护职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景除外,这说明对幼儿园承担监护职责的是家长,而不是幼儿园。综上所述: 幼儿园与幼儿是教育保护的关系,不是监护关系,也不是委托监护关系。

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发生在我身上的有趣对话:一天一个孩子家长找到幼儿园说:你看,我的孩子在幼儿园里受伤了 (是一个非常轻微的伤,由于幼儿自己玩耍,不小心摔倒的,脸上擦破了皮,要求幼儿园给予赔偿。家长说: 对我说,幼儿园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就要负责。

我说: 你确定我是幼儿监护人,对嘛?家长:对。我说: 作为监护人决定,这个孩子受伤的事情,监护人不追究啦。

这个事情就拉倒吧。话刚落,家长也就了解到了“监护人”的意义。

如果说幼儿园是幼儿的监护人,那么就可以替幼儿行使很多民事责任。第二部分:幼儿园园长应当了解的幼儿园经营的法律风险点 今天我们是第一次交流,我就分享一下作为幼儿园园长,应当了解的幼儿园经营的法律风险点。

幼儿园常见的法律关系分类如下:1. 幼儿的法律权利;2. 幼儿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3. 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法律关系;4. 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5. 幼儿园与员工的法律关系。日常管理的法律问题,幼儿园的法律策略等等。

第三部分:常见的具体法律纠纷包括哪些?我们先做一个框架性的了解,后期逐一展开,并分享解决方案。幼儿的法律权利类:幼儿园对幼儿的管理权,幼儿的民事权利,包括: 赠予权,继承权,著作权,肖像权,人格权,以及宗教信仰权和大家可能要了解的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幼儿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定监护权,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虐待罪”,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没有权利承担监护责任,这一章,幼儿园在后期,需要特别的了解,这类的责任可以被大量的消除。

第三类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是:幼儿园的法定义务/权力/幼儿园的过失/幼儿园侵权伤害中的过失及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的责任免除/幼儿园之间的关系等等。第四部分:幼儿园最常见的事故有哪些?幼儿园最常见的事故就是: 人身伤害类的侵权责任事故 这类事故主要集中于:幼儿园的游乐设施,幼儿园的教具引发的法律责任;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工作失职的法律责任;幼儿园特异体质带来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自残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装修的法律责任;教具老化带来的法律责任;家电设备带来的法律责任;幼儿园出租场地的法律责任;食品引发的法律责任;自然灾害引发的法律责任;校车引发的法律责任;第三方游乐场带来的法律责任;第三方演出引发的法律责任。

上述的法律责任中,有部分将涉及幼儿园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需要幼儿园园长认真了解,预防。第五部分:幼儿园与员工常见的法律纠纷有哪些?常见的法律纠纷包涵:劳动合同的纠纷;劳动权利纠纷;劳动保护纠纷;员工不称职引发的纠纷;不当教育引发的纠纷。

这部分涉及对幼儿园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民事纠纷,需要幼儿园的园长认真的学**。这部分重点解决:合法用工,合法担责,让员工能承担责任。

重点解决问题:所有罚款都是违法的,那么员工责任感和工作质量怎么保证呢?第六部分:日常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这部分,后期将会给大家详细分享,其中包括:日常财务管理的法律问题;日常经营者的法律问题;保险引发的法律问题;幼儿园转让引发的法律问题;幼儿园出租承租房屋引发的法律问题;幼儿园承租房租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问题;业主强收幼儿园的法律问题;擅自装修的法律问题;水电费的法律问题 这部分是幼儿园发展中的问题,这部分非常的适合幼儿园的投资人及决策层重点了解。第七部分:幼儿园法律关系的应对-我们将让大家了解,如何打官司?让大家了解不同的诉讼类型,诉讼渠道,仲裁诉讼的应用,幼儿园诉讼的技巧,重点开展证据的保权,证据的应用,诉讼的费用结算方法。

如果大家讲前面准备好了,后面的诉讼可能大幅度减少。如果大家多交流,大家都会在法律框架内,高速发展的。

第八部分:幼儿园常见的法律文书有。

6.幼儿园教育中涉及哪些幼教政策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7.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格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切实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2. 目标任务。

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不断提高全市幼儿保教水平。到2013年,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所幼儿园,使我市未来3年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均达到总数的65%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8%以上。

二、工作重点1. 大力发展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

支持和引导街道、农村集体、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开设分园;鼓励支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集体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经改建合格后举办幼儿园。

现有5个班以上规模的小学附设园,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从小学剥离改建成为独立幼儿园。 2.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

积极吸纳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园。

对合法经营且实行普惠性服务、经审核达标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注册制度。

3. 开展居住区配建幼儿园的专项治理。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区规划幼儿园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拨市、区(含高新区)教育主管部门使用,居住区幼儿园产权归教育主管部门。

按照《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对存在的居住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居住区已建成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鼓励开发商将建成的幼儿园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以举办公办幼儿园为主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办园职责,严格限制高收费,并承担办园经费和教育设施的改建及维修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安全。

4. 加快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年度计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

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幼儿园,对达不到上级有关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改造,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进行改造。要按照“安全、节约、实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不得利用公共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幼儿园。

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要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园舍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长效机制,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5.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教能力。

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落实教师地位和待遇。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对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在岗人员,要督促其限期取得任职资格。

公办幼儿园要按照总量调剂原则和国家及省定标准逐步配齐幼儿教师;2011年新建的50所公办园,根据规模,每园新增5名、县(市)区内部调剂5-10名公办教师,不足部分从社会聘用。已有公办幼儿园,人员不足的部分可调剂补充,其中,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公办幼儿教师要达到50%。

农村集体性质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实行乡镇统筹制,其工资待遇要达到省级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要求标准,即达到上一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乡镇(街道)统一管理的形式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三. 扶持政策1.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

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学前教育投入政策,并足额落实资金。 2. 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

市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对纳入今年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新建50所公办及公办性质的达标幼儿园实行以奖代补,按照新建幼儿园不同规模。

与幼儿教师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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