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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检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19:30
本文关于边检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需要用到的发法律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2.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需要用到的发法律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 《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有哪些条例规定

【分类号】 112303199502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50720 【实施日期】 199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海关 【文号】 国务院令第182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题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已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13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章名】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

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第十一条 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 第十二条 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四条 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章名】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

4.边防有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6.边防检查行政处罚有哪些标准和依据

边防检查行政处罚标准和依据 一、持用外国因私护照者居留超过规定期限,每日处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 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二、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三、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国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五、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七、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 (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八、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注: 本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7.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需要用到的发法律条例向询问下出入境边防检查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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