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如何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
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通过建立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之间定期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研究需要双方互相协作配合解决的重要问题,共同开展对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的重大问题的立法调研和论证,交流和借鉴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技术和经验,保证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与国家立法工作之间的衔接与照应。
1、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大政方针的制定、立法建议的提出、重要干部的推荐等方面的程序制度,依法规范党的执政行为,进一步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
2、进一步巩固和确认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规范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3、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将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法定化、程序化。
二、健全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
适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制度,明确有关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范围,明确规定涉及党的性质和任务、组织和职权、团结和统一、建设和发展等党内重大问题的,必须由中央作出规定;明确党内惩戒性规定的制定主体,规定省级以上党组织和中央才有权制定关于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惩戒性规定,严格规范党内惩戒行为,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建立党内法规法核制度,对出台的每一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完善党内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对于涉及党的重大政策、党内重大决策、党员重大权益等事项的,要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必要时向全党征求意见,以保证党内法规充分反映和体现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志。
三、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
党中央在印发重要党内法规的通知中,大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于贯彻实施党内法规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这实际上属于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问题。一部党内法规内容是否完备、措施是否可行、程序是否严密、能否实现制定的目的、能否与国家立法互相补充和促进,最终要通过付诸实施来检验。
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价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党内法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和调研,考察和评价党内法规核心条款的遵守情况和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党内法规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以及与国家立法配合衔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党内法规出台的质量。同时,要按照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下位阶党内法规不与上位阶党内法规相抵触的要求,加强对有关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和清理、修订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的刚性约束,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整、协调和统一。
2.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一致的吗
一、党内法规与党内制度的区别
从两个概念产生时间看,先有党内制度后有党内法规;从制定主体看,党内法规只能由省级以上党组织制定,而党内制度的制定主体可以是党的各级组织;从概念外延看,党内制度的外延明显大于党内法规,党内制度不仅包含党内法规,还包括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惯例等。
二、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从制定主体看,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省级以上党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更为广泛,既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还包括党的其他组织;从文件名称看,党内法规的名称是特定的,分别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从表述形式看,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而规范性文件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从内容看,党内法规通常要对违规责任及其追究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则不一定要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从审核批准程序看,党内法规更为严格,一般要求采用会议审议批准方式,而规范性文件多采用领导传批方式;从效力看,同一主体制定的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前者效力一般高于后者。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区别
一是调整对象不同,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国家法律法规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是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不同,党内法规是由省级以上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党内法规主要以党的纪律作为实施保障,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所区别,但两者之间是协调统一、良性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把党内法规中成熟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是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党内法规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对国家法律来说不是削弱而是加强。我们党依法执政,既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又要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二者统一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事业中。
3.如何认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您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规与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是在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中须准确理解和正确处理的。
党纪严于国法,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政党与国家概念不同,但又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关系。
各政党既身处国家政治制度之外,又身处国家政治体制之中,各政党之间所构成的政党关系结构即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载体和推动力。西方国家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都是通过政党参与竞选实现政治制度运行的。
政党作为执政党时才能执掌国家政权,执政党经由法定程序进入国家制度体系,须依据法律授权和制度安排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凡是政党,都把夺取政权、执掌政权和参与政权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和行动目标。
当政党成为执政党后,依宪执政是世界各国执政党的通则和惯例。在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政党产生晚于国家,政党仅仅是沟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党产生往往早于国家,国家则是由政党建立的,政党承担着建设国家、改造社会的重任。
中国共产党与20世纪的中国历史更是体现了这一规律性特点。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权,通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依宪执政。
因此在当代中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对执政党的认同往往与对国家的认同、与对社会制度的认同紧密联系在一起。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在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也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作为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纪严于国法的关系是十分明确不容置疑的,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加入政党是在政党认同基础上自觉自愿的行为。
政党认同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政党所产生的一种思想、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是对政党肯定性的心理反映和行为表达。政党组织是在现实生活中由特定的人群(即党员群体)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组织体系,它是塑造政党认同的组织性资源,拥有健全有效、组织严密、动员有力的组织既是政党组织制度化的结果,也是政党争取认同的有效手段。
而对中共党员来讲,入党是建立在认同党的纲领、服从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等体现实质内容的政党认同的自觉自愿行为。任何一个有意愿参加中国共产党的人,须向组织提出申请,经过培养、讨论批准、入党宣誓、一定预备期等程序仪式后,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在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全体党员必须受到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十八大以来纷纷落马的贪腐官员目无党纪国法,徇私枉法或贪赃枉法。他们作为中共党员,对其处理按照党纪、国法的时序,必然首先接受组织调查,受到党纪的惩处,被开除出党后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共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理解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既不能脱离党纪与国法的一般概念理论,又不能忽视中国国情和政治发展中党纪与国法的经验法则。
质言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依规治党”,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管理党的事务,从事党的各项活动,进行党的建设。
党的政策,在党内是通过党规党法来体现和落实的,在国家治理中则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先导和指引。因此,依法治国就是执行党的政策,依规治党最终也表现为依法治国,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都不是科学的态度。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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