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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20:24
本文关于评标方法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评标办法有哪些

2001年七部委12号令规定: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商务部2004年11月1日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第22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

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交通部规定:综合评价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

水利部规定: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信息部规定: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

铁道部规定: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财政部规定: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

2.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大纲: 5。

1掌握不同类型招标的开标程序、开标时间、地点与参与人的要求。 5。

2熟悉评标专家的条件与评标纪律,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组建要求。 5。

3掌握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程序,编写评标报告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5。

4熟悉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 5。

1开标 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5。

1。1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2)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 (3)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修改 如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1。

2开标参与人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 招标人可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39条规定:“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5。1。

3开标的程序和内容(4步) (1)密封情况 检查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

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2)拆封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有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合格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

(3)唱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唱标,即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记录并存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 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 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 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3.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分别是什么

原发布者:bxlili112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详细评审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

5.评标办法中一共有几种方法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根据上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两大类。实际应用的各种评标方法多种多样,基本属于以上两类。其中最低投标价法定义简单、明确。而综合评估法设定方法多种多样,内容繁多,体现形式也各有不同。

3、抽签法等不能体现竞争、择优评标方法,不属于法律认可范围。

评标方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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