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科研成果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第。
2.企业如何选择科研成果法律保护方式呢
1、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是合法的。
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果其他企业不可能通过反向工程或者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该技术,那么,企业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容易被其他企业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的科研成果,企业宜选择专利保护。 2、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长短。
现代科技发展迅速,有时不到半年时间,技术就已被淘汰,因此,企业应评估自己企业的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如果该科研成果的期限不超过专利法保护的期限,那么,企业可以选择专利保护。
但是,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配方,会长期源源不断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因为,商业秘密保护不受期限限制。 例如,美国人彭巴顿1886年5月发明了可口可乐饮料配方,距今已一百多年,一直没有申请专利。
但这项配方发明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获得的经济利益,比申请专利保护取得的经济利益不知要大多少倍。 3、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高低。
我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规定了严格的三要件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企业通常会有一些技术改进或革新等,但又不具备专利的条件。
如果企业将这些改进或革新申请专利,而结果未被授予专利,那么该技术改进或革新将变成公知技术,任何企业均可任意使用。我国近几年专利申请获得批准的专利约为25%,也就是说国家现受理的专利申请大部分并未授予专利,因此,企业应事先分析该科研成果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对于被授予专利可能性高的科研成果,可以选择专利保护,对于被授予专利可能性低的科研成果,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4、经济价值大小程度。由于专利保护需要企业向专利部门支付一定的专利费用,因此,从企业利益考虑,对于经济价值低的科研成果不必选择专利保护而应选择商业秘密保护;而对那些经济价值高且市场需求量大的产品或技术应申请专利保护。
3.科研不端行为的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科技部在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2004),《科技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200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等章程办法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如下: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①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②抄袭、刹窃他人科研成果;③捏造或篡改科研资料;④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⑤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⑥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在《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2007),《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2007),《院士科研道德自律行为准则》、《中国科学院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等准则中认为: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剿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副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
当然,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是基于主体的主观有意作为。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水平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4.关于技术成果归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请问:原国有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1.您所提的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你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职务发明创造。
"将返聘期间研发的技术成果交给自己的亲友去申请专利并以此技术开办了私人企业,获得了较大利润,"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应为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
5.我国有哪些关于科研档案的法律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7]6号 1987年3月20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
《中国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2003-3-13 来源: 中国农科院办公室)
6.科技成果鉴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1.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科技:
1.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 软科学研究成果;
3.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7.科研成果转化奖金发放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国库。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人,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人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奖励办法和奖励行为,严格规范收人分配,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发放奖金,并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研发成果等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对出租、转让等国有资产处置和使用所取得收人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以各类名义变相提高人员薪酬的做法。
8.国家层面和上海市层面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在国家层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于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16年2月26日印发的《实施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在上海市层面,主要的政策文件是:上海市委、市政府于2015年5月27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1月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市财政局等四部门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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