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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室输液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21:18
本文关于医务室输液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不开处方进行输液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管理,规范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技术准入,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有效,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所)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 村卫生室(所)开展静脉输液治疗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四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开展输液治疗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其抢救原则和方法,考核合格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培训记录”或其他有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六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房屋、设备必须达到《江西省村卫生室(所)配置标准》的要求,设有输液观察床(或输液椅)及其它输液器材。

第七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治疗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相对分开。工作台光滑易消毒,整洁有序。“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抢救程序、消毒等规章制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后张贴上墙。

第八条 治疗室内必须具备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纱布、高压灭菌锅、污物桶等设备和消毒剂,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和纱布应标注消毒时间,消毒剂定期更换。

第九条 治疗室设有抢救药品柜,配备常用抢救药品和氧气瓶或氧气包等常用设备。

第十条 治疗室配有与房屋大小相匹配的紫外线消毒设施,每天按规定消毒,并有消毒登记。

第十一条 输液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输液安全。

第十二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必须开具输液处方或医嘱,并按规定留存;建立病程记录和制作输液卡,做到定时观察,不得离岗脱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应做到及时消毒毁形、焚烧或深埋,同时做好处理记录。毁形的总体要求是使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医疗废物的处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档案,每年对开展输液治疗的村卫生室(所)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加盖检验印章,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静脉输液治疗项目,终止其医护人员的静脉输液技术资格,对拒不整改的,或因输液治疗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所)输液工作的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输液的村卫生室(所)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家人心肌梗死在了医务室,是在输液的过程当中,他们用不用负刑事责

本案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即使有问题,也只是一起医疗过错责任的问题。另外,心肌梗死这本身就有一定的突然性,是否与输液有关,这必须有权威的司法鉴定意见。如果该医务室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6、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9、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3.不开处方进行输液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管理,规范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技术准入,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有效,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所)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第三条 村卫生室(所)开展静脉输液治疗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四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开展输液治疗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其抢救原则和方法,考核合格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培训记录”或其他有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六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房屋、设备必须达到《江西省村卫生室(所)配置标准》的要求,设有输液观察床(或输液椅)及其它输液器材。第七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治疗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相对分开。工作台光滑易消毒,整洁有序。

“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抢救程序、消毒等规章制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后张贴上墙。第八条 治疗室内必须具备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纱布、高压灭菌锅、污物桶等设备和消毒剂,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和纱布应标注消毒时间,消毒剂定期更换。

第九条 治疗室设有抢救药品柜,配备常用抢救药品和氧气瓶或氧气包等常用设备。第十条 治疗室配有与房屋大小相匹配的紫外线消毒设施,每天按规定消毒,并有消毒登记。

第十一条 输液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输液安全。第十二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必须开具输液处方或医嘱,并按规定留存;建立病程记录和制作输液卡,做到定时观察,不得离岗脱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应做到及时消毒毁形、焚烧或深埋,同时做好处理记录。毁形的总体要求是使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

医疗废物的处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分类、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档案,每年对开展输液治疗的村卫生室(所)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加盖检验印章,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静脉输液治疗项目,终止其医护人员的静脉输液技术资格,对拒不整改的,或因输液治疗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所)输液工作的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输液的村卫生室(所)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医务室输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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