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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原则 水体污染的综合防治包括:人工处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相结合;推行工业用水的闭路循环和区域用水循环系统,发展少废水或无废水的清洁生产工艺等。
进行水污染防治,根本的原则是将“防”“治”“管”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个高效的综合纺织体系。 (1)“防”是指对污染源的控制,通过有效控制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减少到最小。
如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原料与能源利用率最高、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最低、对环境危害最小的生产方式与过程。
它着眼于在工业生产全过程中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并要求污染物最大限度资源化。 清洁生产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有改革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废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废水浓度降低等。
对生活污染源,也是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 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可以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废水排放量。
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须从“防”做起。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
(2)“治”是水污染防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通过各种预防措施,污染源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要实现“零排放”是很困难的,或者几乎是不可能的,如生活废水的排放就不可避免。
因此,必须对废水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其在排入水体前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应特别注意工业废水处理与城市废水处理的关系。
工业废水中常含有酸、碱、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或其他污染物等。而且在不同工业废水中所含的污染物的性质各不相同。
对于这些特殊性质的废水,应在工厂内或车间内就地进行局部处理,这在技术上是容易办到的,在经济上也是比较合理的。而对于与城市废水相近的工业废水,或经局部处理后不致对城市下水道及城市废水的生物处理过程产生危害的工业废水,单独设置废水处理设施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经济的,应该优先考虑排人城市下水道与城市废水共同处理,这样做既节约费用,又提高了处理效果。
(3)“管”是指对污染源、水体及处理设施的管理。
2.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a)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b)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c)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e)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3)了解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哪些法律规定
五、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噪防法》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 《噪防法》第24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噪防法》第2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七、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噪防法》第28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注意: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29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八、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上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考点是怎样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4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有哪些
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 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4.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5.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
6.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考点有哪些
一、环境 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而环境质量评价则是针对既有的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4)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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