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网络安全 > 正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时间:2021-05-02 06:36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有哪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 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

4.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些参考资料: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管理机构 人事劳动部为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所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3.2 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管理内容 4.1.1 人事劳动部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4.1.2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4.1.3 根据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和人事劳动部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1.4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4.1.5 医务部门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

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6 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4.2.2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2.4 安全生产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由厂长工作部负责监督与考核。 5.2 本制度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的种类: 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二、与建筑业有关的主要职业病: 1、职业中毒:由于施工现场通风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造成局部环境大量的有毒物质积聚,造成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护,或者防护不当。

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减少,进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2、尘肺:粉尘作业人员,如石工、电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3、职业性耳病:建筑施工现场的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动机等高分贝的噪声,长期在这种环境因素下作业,可使人听力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 4、职业性眼病:如电焊工在操作施工时,不带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护,可导致电光眼,使眼睛红肿疼痛,不能视物。

5、心血管疾病:由于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高空作业、长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紧张,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的发生。长期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长期接触噪声、振动等,也会导致高血压及冠心病的发病率提高。

6、骨髓及软组织损伤:因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重体力劳动,主要由外伤、提重或负重、不良体位等因素造成。如急性腰扭伤、慢性腰痛、腰肌劳损、韧带损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症。

7、高温中暑:由于夏天高温露天作业,太阳直射,没有防护措施,或者防护不当,不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中暑。

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于局部环境高温高湿,或者通风设备不良,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导致施工人员中暑。 三、预防措施 1、项目部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l)工程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

5.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范性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

6.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什么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港湾投资的钱从哪里来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