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宪法 民法 都适合 。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土地使用 征用 占用。
最多的无非是房屋建设方面: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 宅基地具有以下特点: 1、集体所有。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2、使用主体特定。
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3、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不可流转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也不可以抵押。 5、随房屋转移。
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房屋因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屋转移。 总结,宅基地作为一种集体公共产品和保障性产品,不具有商品属性。
宅基地不能变成农民的财富。 综合以上所说,要考虑:你是宅基地造成损伤具体是指什么意思? 一、如果只是在你所有的宅基地上堆放杂物,或者挖掘出沟渠,方便其自身房屋建设、修缮、或行走等恰当的原因等状态,你要给与便利,事后你可以要求对方对你的宅基地恢复原状,如果你认为有必要的话。
二、侵占。如果明确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你,对方在你所拥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搭建其他建筑物,你可要求其停止不合理(或违法)行为,并恢复影响,如果影响到你将来对宅基地的使用和处分,你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
三、合理需求。邻居房屋建好时,你所拥有的宅基地还是空地,你在对你所拥有的宅基地进行处分利用时,要留给邻居适当的出行,采光等空间。
(具体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关于房屋造成损伤。 确定该损伤的房屋是你所拥有,可以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加以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所谓的占有权就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
使用权,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指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确定前提,根据你房屋所承受的实际程度,要求损害者进行合理的赔偿。在求偿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损害者的主观意识,实际行为,和房屋实际损伤程度,冷静地要求其赔偿。
合理要求得不到赔偿,可以先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一般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有村委会),调解不成可以诉之法院。 忠告:邻里关系一般以和为贵,冷静处理为好。
其他不在累嗦。
2.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哪些法治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法制问题:1、垃圾乱倒污染问题
2、宅基地使用问题
3、迷信问题
4、计划生育问题
需要的法规:如《合同法》、《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
做法:要通过文化大院,媒体讲座,法律夜校等培训,教育手段以及实行全面广泛的村民自治,引导农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沿着法制的轨道进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农民的基层组织可以利用各种机会宣传国家关于农民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新课题,对问题与探讨,是理论和实践的要求。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 1.认识不,政策不 实践证明,认识问题是制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首要问题。一,农民很强的恋地情结。
长期的对土地的依附性,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而又心有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甚至干脆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农民把土地在行业混不下去时的退路。另一,干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支持,不,无所,听其自然;规范工作性、超前性,必要的行政。
政策法规不健全,不、不配套,无章可循,地方政策违规。地方所谓的招商引资,置党和的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不顾,擅自延长承包期,耕地租包期长达 50年、70年,甚至地非耕地包租期长达120年,作了若干代人以后的事,“超前”得令人啼笑皆非。
2.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但土地流转有形无形市场都尚未,转出、转入之间足够的信息,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转包费、租赁费科学依据,也市场机理,在许多地方都还与土地使用权流转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
政策和法规赋予了农业主管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但职责并不,无法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土地本身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职能,而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转之间法律、政策制约、互相掣肘再所难免。
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转包租,需要哪些审批,办理何种手续才合法性、权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机制不健全,管理不顺,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并存。
工作位,乏力,乡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自发状态,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自发地。与此相反,地方乡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于产业结构,生产规模而急于求成,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经营,乡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土地流转的主导者角色,强制性土地流转。
地方使土地连片,在农户不情愿的情况下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行,或者以人子的土地向外出租。 3.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业主经营的盲目性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科学,不的,合同内容和规范。
据调查,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说,法律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还有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业主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的规定,也无违约责任和保障条款,流转期限与土地轮承包期不,也考虑今后市场的因素。
合同业主的生产费的负担主体和业主所的临时建筑物将来复耕费用的负担主体,合同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并且,大多数的合同在租金、生产性、公益性投入、基础设施投入、税费等重大问题上都长远考虑,留下了许多隐患。
与之联,农村土地流转也不规范。一是流转的程序不规范。
不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便私自转包租赁土地者有之,不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便将集体的“四荒地”与机动地转出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有之。另一是流转的主体不规范。
在地方,业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拥有者签订协议,而是与乡镇或县级某签订协议,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的法律、政策相违背。业主并不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在项目选择上并未的市场调查,在品种选择上科学性,既不经引种试验,又不经当地农技推广认可,盲目的从外地,从差异甚大的不同气候类型区引进并大面积种植,必要的技术。
此外,还业主管理低,项目选择不准,科技含量不高,产业趋同,品种单一,了种植失败、经营亏损,投资无法收回,租赁费无法兑现。经营盲目性、项目无利可图,使得业主撕毁合同撒手而去,给农民丢下了烂摊子。
4.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着土地农业用途的 农民了土地使用权,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利益。而现实是,外来企业不愿与村社及众多农产打交道,乡镇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村社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剥夺了。
农民的经济利益也保障。如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一年一给付的办法,农业的自然风险是市场风险,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是逃之夭夭,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
并且,许多地方在转让、租赁土地时价格偏低,而且一订20年、30年、50年,农民眼前了实惠,但从长远看,在业主经营收益大幅度增长时,农民的土地租金却只能维持原来的,农民的长远利益。的是,业主成片租赁土地后,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
4.农村存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我国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不区分农村还是城镇,全国的法律在农村当然适用,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各个条文中都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你问的太宽泛了。
法律援助的现状是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贫困当事人的申请认为够条件可以援助的就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这类案件不收当事人一分钱,我们刚办了两起。其他的法律上规定“可能判死刑的,盲聋哑以及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的,都是法院直接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总之最好是遇到什么事问具体问题才好回答啊。
5.农村政策法规作业 调查报告
某某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抓好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开展好民主法制示范村的创建活动,2007年3月至5月,我们组织了司法、派出所、政府办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先后三次深入到某某乡某某村进行实地调查,通过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初步了解了该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现状及特点 **村位于**乡西北部,地处某某交界处,辖20个村小组,共769户,总人口3794人,农民收入主要依靠饲养牛、猪、家禽和种植水稻等,2004年度人均纯收入为548元。该村地处边僻,交通闭塞、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众淡薄,生活还比较困难。
2004年至今一直被列为重点扶贫村。 该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一)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健全。
该村有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两委组织都经民主选举产生,村两委班子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5人组成,班子工作分工明确,团结协作。 (二)建立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各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设有简易的村务公开栏,通过该窗口栏目基本能做到不定期在向村民公布村务、财务收支及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
(三)村干部和群众在强烈渴望上级给予项目扶贫的同时,更希望能知法懂法用法和依法治理,渴求社会治安状况好转,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在调查和座谈的过程中,从干部和群众的语言中流露出了因不懂法而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常过程中经常吃亏甚至在不知不觉中造成违法犯罪,遇到纠纷不知如何打官司等不懂依法维权的苦处。
因此,村民在渴求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更迫切希望法律知识在农村得到普及。 (四)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农副产品价格不断上升,群众收入也随之提高,但是由于该村地处三省五县交界处,地理位置特殊,外地往来人员较多,加之长期以来很少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较为混乱,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村民们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迫切要求建立一个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网络,各村村民小组建立一支巡防队伍,让群众加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去,保一方平安,为脱贫致富奔小康营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主制度尚未健全,村民自治氛围没有形成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村的村民大会只在每届村委会换届时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也很少召开,村民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不规范。
干群之间缺乏经常性沟通交流,群众缺乏知情权,同时,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村委会虽然建立了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议事制度等规章制度,但还不够系统和规范,并且,现有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另外,该村无依法治村规划,《村规民约》中一些规定也流于形式,如《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对自家饲养的牲畜看守不力损害其他农户庄稼,每损毁一株,赔偿人民币2元,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村务公开制度不健全、及时,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相差甚远。 (二)村民法律意识低,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维权 村委会没有成立普法领导组织,普法工作尚未纳入班子的议事日程,无农民普法学校,未建立学法“中心户”、“培养知法懂法明白人,学法用法新户主”制度,村民只是单纯地通过日常身边发生的一些案例和电视里播放的节目一知半解地了解一些法律知识。
因此,经常出现因不懂法而发生一些不应发生的事,如该村某小组一姓王农户家耕牛被盗,其私自调查认为是邻村的杨某所为,就邀约其亲戚朋友将杨某强制押到其家里,非法逼供,控制杨某人身自由并与对方写下保证书互相承诺,结果造成了违法犯罪事实。又如,安马小组一农户在经济来往中别人赊欠物款时未立依据,至使资金多年无法回收,欲用法律手段解决又因无效有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眼看自己的血汗钱难以收回,该农户心急如焚,欲哭无泪。
三、主要体会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证农民当家作主,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依法治理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三卡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中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完善村级民主法制建设领导机构 (1)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民主法制建设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作用;(2)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做到与各项工作、项目同时布署、同时规划、同时实施;(3)乡党委、政府领导在各项工作实行挂钩联系、责任分工时要把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做好指导工作;(4)在考核村委会各项工作指标的同时,也要对民主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督促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6.农村政策
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这个中心大局,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探索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党员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要把促进农民群众增收作为工作重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向群众广泛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了解农民群众在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和发展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为农民群众传授新的科技种养技术,提供信息帮助,引进新的有发展前景的农业种养项目,推动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
二要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工作根本。要帮助联系村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引进和培植新的产业项目,采取“引、传、帮、促”的方式转变群众观念,带领群众创业,即在致富门路上“引”,在致富技术上“传”,在创业致富困难上“帮”,在创业致富上“促”。
要通过领导干部下基层,对无主导产业、经济发展滞后、群众收入普遍较低的自然村实行重点帮扶,帮助引进和发展特色种养产业项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要把解决农村存在实际困难和问题作为工作核心。
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重点了解好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最急、最怨、最缺、最盼的具体问题。 如乡村道路和桥梁、水渠、水坝的维修和扩建工程;了解农民群众对农村低保,春荒救济,农机补贴等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办理建议。
针对性地在遇到问题最多、存在困难最大的自然村做好服务工作,帮助农村低保户、残疾人等老、弱、病、残为主的弱势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 四要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
要通过活动,对各乡镇的民情、村情进行一次大的调查,做到了解民情、村情,对各村存在的山林水利、土地纠纷、宗族邻里矛盾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进行排查和调处,尽量减少问题上移,对确实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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