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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质押的股权在什么情况下解除

时间:2021-05-02 08:55
本文关于投资人质押的股权在什么情况下解除,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股权质押解除的意思是什么

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权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

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

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扩展资料:

股权质押解除的价值:

股权之所以可用于质押最根本还是源于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性。但股权在实际操作中的价格(尤其是股票所体现的股权价值),由于主要是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股权质权的期限长短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波动性大。所以说,股权价值本身就是一个不稳定的预期值。

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以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处在变化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预期价值常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违背,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第26条规定:为控制因股票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

在质押股票市场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对于我国担保法,虽然没有直接对权利质押时权利价值的变动作出规定,但对于抵押物和质押物价值的减少情况作出了规定。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担保法第70条也规定,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解除质押

2.什么情况下质押双方可委托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质权实现,或者因主债权消灭、质权人放弃质权等情形而导致质权消灭 的,质押双方可委托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办理注销登记,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 续。

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

(7)质权实现或消灭的证明文件。 (8)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就是控股股东一开始把自己的股票质押给了券商获得资金。现在解除质押就是已经还清了一部分资金,券商把股票还给了股东。

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指公司股东用自己的股权或有权利处分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做担保的行为,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在实践中,股权质押是一种正常的融资担保行为。但股权质押可能存在股权司法诉讼或冻结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证监会也会关注股权质押问题。

扩展资料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股权解除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股权质押

4.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什么意思

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表示持股5%以上股东(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解除 。

一、股权质押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二、实现股权质押含义

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

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三、禁止流质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中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四、质权实现的方式

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中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⑴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⑵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⑶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⑷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⑸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5.为什么股东先解除质押再质押

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意思就是:股东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把自己的股票质押给了券商,从而获得了资金。

下面是对解除质押解释: 解除质押就是对质押的解除。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情形。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投资人质押的股权在什么情况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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