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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合同价格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3:48
本文关于国家审计合同价格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中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国法函〔2003〕4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2.我国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对审计收费有没有规定

您好,目前我国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6年2月修改、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其只是对审计收费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目前我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各地虽然原则相同,但实际上缺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要求, 客观上给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情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随后又对审计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格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其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有哪些法律规定规定

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基础知识还有许多,例如常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等不再一一列举,并不是不重要,是较易理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 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 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对工程造价审计是如何规定的

进行工程造价审计,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合同依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先确定合同的计价类型,再仔细研究其中的调价条款,根据结算调价条款进行工程价款审计。 目前,许多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会签订补充协议。

大多数的补充协议都会对合同的结算调价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改,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会进一步让利,但也有个别工程建设单位会给出增加工程价款的条件,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据此分析判断补充条款的有效性。

如果只是对合同主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或做一些次要内容的更改,应视为有效;如果对合同主条款或招投标文件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违背了主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意思表示,应视为阴阳合同,作无效处理。 做出无效判断要十分谨慎,必要时可以向相关法律部门咨询。

施工单位一般会通过虚增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增加造价。审减工程量是降低工程造价的基本手段。

对工程量进行审计,首先要熟悉图纸,再根据工作细致程度的需要、时间的要求和审计人力资源情况,结合工程的大小、图纸的简繁选择审核方法。 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如何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如何进行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量审计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筛选法等。其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选用。

一些图纸不明确的工程需要进行现场计量,审计人员则一定要到现场,按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对隐蔽工程可以通过查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来确定其真实情况。

另外要特别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即技术标准在工程审计中的作用。部分施工内容如大型机械种类、型号、进退场费、土方的开挖方式、堆放地点、运距、排水措施、混凝土品种的采用及其浇筑方式,以及牵扯造价的措施方法等,可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资料做出判断。

6.什么是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 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

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 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三)按审计依据衡量对象分类 1。财务审计依据 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审计和评价。

因此,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 2.经济效益审计依据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做出审计和评价。

因此,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上等级企业的标准、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等。

7.关于专项审计费的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审计收费通常采用基本收费+追加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

审计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工程投资中单独列支(国家财务部有相关规定)。

现在对工程审计收费标准,国家不做硬性规定,只是做指导价,具体价格可以与具体审计部门协商

但是在现在在聘请审计机构时或者签订建筑合同时,会同时约定核减比例超过一定比例后,超过部分比例部分应付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防止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联合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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