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外来入侵物种法律法规汇编,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我国对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有哪些法规政策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 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世界,大多数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共同 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上保护生物多样性法 律对策的一项重要成果表彰。
(一)现有有关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 迄今为止,我国所有的有关生物进口的法律法规,尚未考虑 到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或生物多样性所构成的巨大威胁。 目 前,我国制定并颁布的与防止和控制外来物种入侵有关的法律法 规,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类: 1.关于动植物卫生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在防止外来 物种入侵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包括:《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 业部分)》等。 2.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这方面 的立法对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作用还非常有限,主要包括:《环 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 物保护条例》、《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3.其他法律法规。
包括《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管理条例》、《农业法》、《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 理条例》等。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也开始尝试出台相关法规及政策,以应对日益 严重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
? (二)现有有关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政策 除以上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之外,我国政府近来还制定了 一些有关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政策性文件。 这些文件虽然不能作 为防止和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它们是外来物种 管理方面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也往往体现了今后立法的方向,很 值得关注。
主要有: (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它己涉及到防止外来 入侵物种。 (2)《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其第14条明确提出:“对引 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 害物种进入国内并且提出了目前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几项优先重 点工作。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 树造林、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 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评价中应注重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 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范、水土保持、防止土地 盐渍化等生态环境问题的评价分析。
(4)《国家林业局2004年土作要点》中也明确提出要来采取有 效措施严格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目前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存 在的主要问题 ? (一)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宗旨存在缺陷 由于迄今为止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外来入侵种的专项法规或 条例,只是集中在人类健康、病虫害及检疫等方面,远远不能从 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控制外来物种,所以还很难断定这方面存在 一个完整的立法指导思想。
《植物检疫条例》第一条规定:“为 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 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这类立法的宗旨都是为了保护和促 进农林牧渔业的发展,保证农业或林业生产抑或人体健康的安全, 检疫的对象侧重于那些对农林牧渔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的危险性 生物,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的入侵 物种则没有予以应有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2.买卖入侵物种,以成灾害物种,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太明确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五条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保护物种多样性,我国建立了哪些法律法规
造成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的因素生态环境退化加剧,物种面临威胁。
目前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形势是严峻的,森林覆盖率低(中国森林覆盖率16.5%,世界平均26.6%),草场超载过牧,质量下降,退化、沙化加剧;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北方地区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全国主要江河湖泊水体受到污染。由于野生物种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加上一些地区滥捕、滥猎,导致野生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
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中国有156个物种,约占总数的1/4。 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严重。
据专家初步调查,世界上100种最坏的外来入侵物种约有一半入侵了中国。生态科学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生物种类越多,生物系统越复杂,其系统结构也就越稳定。
众多的生物物种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利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特别重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研究。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生物类型,他们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使自然生态和 食物链保持动态平衡和稳定,各种生物得以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生物多样性是 地球上各种生物赖以长期存在、繁衍、昌盛的基础和社会财富的源泉。
生物多样性包括基因(遗传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保护生物 多样性就是要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维持和恢复各物种在自然环境中有生命力的群体, 保护各种遗传资源。
但是,由于人类生物活动的扩展和对大自然的过度开发,许多物种已经 灭绝或正面临灭绝的危险。 据统计,近2000年来,地球上已有106种哺乳类动物和127种鸟类灭绝;濒临灭绝的哺乳类动 物有406种,鸟类有593种,爬行动物209种,鱼类242种,其它低等动物更不计其数。
我国的 大熊猫,西伯利亚虎,亚洲黑熊。印尼马鲁克白鹦、亚洲猩猩、非洲黑犀牛、北美石龟,北 美玳瑁等均濒临灭绝。
从1950年到1992年,非洲的象牙海岸大象从10万头锐减到1500头。如 果偷猎活动不加禁止,到下世纪初,非洲大象将灭绝。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额每年达50亿-9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犯毒活动的 第二大经济犯罪活动。海洋生物的生存也面临严重威胁,每年有数百万头海豚、海龟丧生。
据国际捕鲸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说,地球上最大的动物——蓝鲸,目前仅存400余只,濒临灭 绝。由于采用漂网捕鱼,许多鱼类正面临灭绝的危险。
随着森林的滥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许多野生珍稀生物惨遭浩劫。如位于地球赤道一带的热带雨林,是天然的动植物园,是地球 的生物宝库,又是“地球的肺”,但是,目前全球的热带雨林,正以每分钟20公倾的速率减 少,照此下去,不出100年,全球的热带雨林将荡然无存,大量珍稀生物也将随热雨林的消 失而灭绝。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平均每小时有两个物种灭绝,照此下去,本世纪末,现有物 种1/5将会灭绝,生物多样性保护遭受到严峻的挑战。 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主要的是要行动,这必须所有缔约国广泛合作,积极行动,制定必要的 法规,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损失的活动进行技打击和控制,对濒临灭绝的物种、破坏严重 的生态系统和遗传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和抢救。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另一重要措施是“移地保 护”,如建立遗传资源种质库、植物基因库,以及野生动物园和植物园及水族馆等。 我国是多种生物的起源中心,物种资源十分丰富。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采取了积极步骤, 保护大熊猫、金丝猴、白鳍豚等珍稀动物和鱼类;建立了国家种质库,共保存的各种物种种 质资源30多万份,仅保存的水稻品种就达6万多种,占世界总量的40%以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
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 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
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
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 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 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
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
4.如何完善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制度
外来物种入侵现象古已有之,只是因受各种条件制约,尚不足形成巨大危害。时至今日,因应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以及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活动范围更加广泛,外来入侵物种对自然生态的影响危害更加显著。所谓外来物种入侵,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并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损害或影响的物种入侵现象。作为一种新的环境资源问题,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特有的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构成威胁,而且会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形成损害,并进而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与国际贸易的发展、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再加上我国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建设的缺陷,导致我国外来物种入侵事件频频发生,并呈现出入侵范围广泛、类型多样、上升幅度快、后果相对严重之趋势。虽然我国出台了包括《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也不乏一些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条例、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目的存在偏差、调整范围存在空白、管理机构设置失当、具体制度缺失严重等问题,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方面并未达到其理想的效果。
目前,以美国、日本、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就外来物种问题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应对本国所面临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在国际立法层面上,以《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为主要标志,开始对外来物种入侵和转基因生物的跨境转移问题进行专门规制,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随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日渐恶化,制定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基本法,不仅是应对国家安全的根本需要,而且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基本要求。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目的来讲,一是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维护生物安全,保护本国的生物多样性,二是防止经济损失,保障人类的健康。在外来物种入侵基本原则的设置上,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分等级和重点防治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等原则。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应当确立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专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应当由通晓农业、林业、环保、渔业、海洋、海关、工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由该委员会全面统筹、协调和管理外来物种入侵工作。在制度构建上应当加强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力争在第一时间将有危害性的生物拒之门外。同时,还应当注重加强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相关制度建设,如许可证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监测控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通过各项制度措施的有机协调和配合,共同确保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基本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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