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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保法律法规处罚

时间:2021-05-02 14:42
本文关于违反医保法律法规处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处罚有哪些

以下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1、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私自联网结算或将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的行为。

4、定点零售药店将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替药品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5、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6、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的行为。

7、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侵占医保基金的行为。

2.哪些行为违反医疗保险法律

一、违反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依法制定的考核办法所列考核项目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书的行为; 三、参保单位瞒报、少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少缴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四、参保单位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及档案,将非参保人员列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范围行为; 五、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证、卡、《病例处方本》及医疗保险相关证件转借他人冒名就医行为; 六、伪造医疗文书,提供虚假报销凭证和审核资料、放大医疗费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将工伤事故、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酗酒、自残、自杀未遂、吸毒等所发生的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行为; 八、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

3.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如何处置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依据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将受何种处罚

(1)交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咨询,一七零九零三零五四一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5.医保中心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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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保中心有行政处罚权

答:行政处罚法是这样规定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释义】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一、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是以行为事实的发生为依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秩序,即对被破坏了的(关系、过程、财产等)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鼓励来实现。二、从受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处罚的管辖应以行为发生地为依据。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严格来讲,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都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因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管辖的属地原则。三、行政处罚管辖的效率原则,也要求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一)管辖的区域要适中。(二)管辖与机构设置相适应。(三)与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分工有关。只有那些依法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法律关系,并依法获得行政处罚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只有这些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获得行政处罚管辖权。同时,为了防止出现管辖空白,本法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管辖。

6.过度医疗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过度医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个人诈骗医保公司将受到哪些法律处罚

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关于诈骗罪的处罚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二万九千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请依据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扩展资料:

骗保的常见行为

1、违反医保政策,帮助非参保人员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保资格。

2、违反医保政策,将医疗保险证件、医疗保险卡或者支付凭证交给非参保人员使用。

3、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非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帮助。

4、帮助参保人员刷卡后现金退付,或挂名住院退付现金。

5、违反医保政策,伪造医疗文书,篡改病历,伪造变造、冒用他人医疗保险证件或支付凭证,虚建住院档案,骗取医保资金。

6、虚列、虚报、虚增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擅自提高、分解收费标准,随意增加和分解收费项目,私自联网并申报结算有关医疗费用。

7、违反医保政策,诱导、误导参保患者进行高档医疗消费,大量使用辅助用药、超比例使用免疫制剂和高档进口药及特殊材料等过度医疗。

8、非法收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件、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单位刷卡结付相关费用。

9、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升级病种、小病大养、拖延住院时间,分解住院次数等方法,骗取医保基金的。

10、定点医疗机构为没有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单位提供医疗保险联网或刷卡。

违反医保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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