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职业病有哪些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中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2002年修订为10类115种,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包括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三、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四、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五、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
六、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七、物理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八、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九、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十、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十一、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2.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中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2002年修订为10类115种,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包括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三、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四、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五、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
六、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七、物理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八、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九、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十、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一、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3.职业卫生法规有哪些
一、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后续发布的其他相关卫生规章,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三、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做出的技术规定,可视作技术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为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1965年由原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与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8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这个标准经多次修订后成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81年,我国成立了包括劳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全国性卫生标准组织,卫生标准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职业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
因此,我国于2002年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设计应考虑的一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则重点规定了化学性的接触限值。此外,新标准有一些重要的变动,除增加了化学物的接触限值外,还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主体性的限值单位。
生产性粉尘的标准除总尘外,要求主要测定呼吸性粉尘。 四、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 职业卫生法规、管理与国家的历史及体制有关,因此它在各国的情况大不一样。
随着欧洲工业化的进程,德国在19世纪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保险职工的疾病、养老和工伤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管理职业卫生还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没有全国性法规,某些州有,但保护的程度在各州间有很大差别。
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4.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有那些
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 1.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 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 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 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
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卫生部、劳动保险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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