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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时间:2021-05-02 22:30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一方面规定法律设定许可的事项范围,即许可法第十二条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此外,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

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全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注意第一款的后一句话:“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章并不规定受委托机关的主体,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这是由委托机关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是规定某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具体的由哪个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实施的内容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告。

这个法条同时也反向说明,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这三个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4.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问: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我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有以下两个问题把握不准,特向你委请示: 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实践中,对该条规定的“增设行政许可”的概念,我们把握不准,对在什么情况下属增设行政许可,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上位法设定了某一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设定了与这一事项相关的许可事项(但属同一审批主体),是否属于增设许可? 例如,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要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据此,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和零售业务都要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分别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这里规定的碘盐零售许可证是否属于对上位法的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取得许可证,而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都要取得许可证,这是否属增设了行政许可? 二、关于年检(定期检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于这个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地方性法规不仅不得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设定年检,而且对其他的任何事项都不得设定年检?实践中,我省制定的多个地方性法规中都有关于对已颁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有关机构等进行定期检验的规定,如省电信条例规定对电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等机构要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这类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相符?特此请示,请予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5月21日) 答: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相关的行政许可,包括来函所例举的情况,属于增设了行政许可. 二、关于年检(定期检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定期检验(年检),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定期检验(年检).(2004年6月1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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