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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物方面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6:00
本文关于设物方面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财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如房屋、机器等。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涉及一切财产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大多数也是物(如买卖、租赁、借贷、借用等),继承权关系的客体(遗产)也主要是物。

2.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3.关于动物方面的法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滥食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主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主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待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 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4.关于以物易物的政策法规

准确的说,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市场上出现的“以物易物”交易。但根据《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每个经营者或组织都要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1、法律进货渠道只能货币交易的形式,从国营、集体或个体工商户那里进货。

2、“以物易物”的商品很有可能涉及政治文化、意识形态领域,以及侵犯个人隐私、肖像权等有碍精神文明建设。

3、由此违背货币交易的流通的意义。

4、国家税收也会受到损失。

5.为保护物种多样性,我国建立了哪些法律法规

造成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的因素生态环境退化加剧,物种面临威胁。

目前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形势是严峻的,森林覆盖率低(中国森林覆盖率16.5%,世界平均26.6%),草场超载过牧,质量下降,退化、沙化加剧;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北方地区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全国主要江河湖泊水体受到污染。由于野生物种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加上一些地区滥捕、滥猎,导致野生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

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中国有156个物种,约占总数的1/4。 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严重。

据专家初步调查,世界上100种最坏的外来入侵物种约有一半入侵了中国。生态科学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生物种类越多,生物系统越复杂,其系统结构也就越稳定。

众多的生物物种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利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特别重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研究。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生物类型,他们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使自然生态和 食物链保持动态平衡和稳定,各种生物得以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生物多样性是 地球上各种生物赖以长期存在、繁衍、昌盛的基础和社会财富的源泉。

生物多样性包括基因(遗传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保护生物 多样性就是要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维持和恢复各物种在自然环境中有生命力的群体, 保护各种遗传资源。

但是,由于人类生物活动的扩展和对大自然的过度开发,许多物种已经 灭绝或正面临灭绝的危险。 据统计,近2000年来,地球上已有106种哺乳类动物和127种鸟类灭绝;濒临灭绝的哺乳类动 物有406种,鸟类有593种,爬行动物209种,鱼类242种,其它低等动物更不计其数。

我国的 大熊猫,西伯利亚虎,亚洲黑熊。印尼马鲁克白鹦、亚洲猩猩、非洲黑犀牛、北美石龟,北 美玳瑁等均濒临灭绝。

从1950年到1992年,非洲的象牙海岸大象从10万头锐减到1500头。如 果偷猎活动不加禁止,到下世纪初,非洲大象将灭绝。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额每年达50亿-9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犯毒活动的 第二大经济犯罪活动。海洋生物的生存也面临严重威胁,每年有数百万头海豚、海龟丧生。

据国际捕鲸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说,地球上最大的动物——蓝鲸,目前仅存400余只,濒临灭 绝。由于采用漂网捕鱼,许多鱼类正面临灭绝的危险。

随着森林的滥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许多野生珍稀生物惨遭浩劫。如位于地球赤道一带的热带雨林,是天然的动植物园,是地球 的生物宝库,又是“地球的肺”,但是,目前全球的热带雨林,正以每分钟20公倾的速率减 少,照此下去,不出100年,全球的热带雨林将荡然无存,大量珍稀生物也将随热雨林的消 失而灭绝。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平均每小时有两个物种灭绝,照此下去,本世纪末,现有物 种1/5将会灭绝,生物多样性保护遭受到严峻的挑战。 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主要的是要行动,这必须所有缔约国广泛合作,积极行动,制定必要的 法规,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损失的活动进行技打击和控制,对濒临灭绝的物种、破坏严重 的生态系统和遗传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和抢救。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另一重要措施是“移地保 护”,如建立遗传资源种质库、植物基因库,以及野生动物园和植物园及水族馆等。 我国是多种生物的起源中心,物种资源十分丰富。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采取了积极步骤, 保护大熊猫、金丝猴、白鳍豚等珍稀动物和鱼类;建立了国家种质库,共保存的各种物种种 质资源30多万份,仅保存的水稻品种就达6万多种,占世界总量的40%以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

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 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

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

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 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 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

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

6.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没太搞明白你想知道所有权哪方面的规定,所以把法条直接粘给你……其实只要法条的话,你可以去百度百科去看的。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

7.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专业法规:

1、

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

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3、

铁路: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

公路: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

水路: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6、

港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7、

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8、

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9、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

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1、

仓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2、

船舶:

13、

消防:

14、

危险品:

15、

保险:

16、

包装:

17、

信息

8.列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25—30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设物方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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