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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超市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6:36
本文关于中介超市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关于房产中介的法律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试大纲,指定培训教材。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考试办法和试题,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产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2.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及政策

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等)和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房地产税收是指国家通过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委托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负有房地产税缴纳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赋的国家行为。

3.国家关于中介费收取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对中介费,国家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上海市工商局、物价局、房地局有相应的文件规定。

2、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3、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下调0.5%(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四、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

五、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维护住宅经纪服务市场秩序。

扩展资料

案例:

陈先生通过中介买房,合同签了,最后房子也买了,却拒绝向中介付费。中介拿着合同告到法院,索赔服务费3.3万元。近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不能认定中介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查明,江北区海尔路的陈先生,因购房需要,委托渝中区一家房屋中介提供房源信息。中介提供了渝中区朝千路一套房屋,陈先生实地看房后决定购买。去年1月8日,陈先生、卖房人、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

合同约定:陈先生净出116万元,其中房屋成交价110万元,另外6万元是中介公司包税费、过户费及中介费,多不退少不补。后来房屋中介诉称,陈先生买房后,拒付拥金,为此中介要求按合同要求,即按房屋成交价110万*3%=3.3万元,索赔服务费。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付亚军介绍,这个合同其实并没有生效———房屋卖家有刘某、秦某、小梅(化名)三人,但签合同当日,仅刘某、秦某签字,所以合同没有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通过中介买房又“跳单” 法院:可不给中介费

4.中介公司有哪些法律限制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买卖股票时,受到两个方面限制:

1.在证券的发行市场上,专为股票发行出具专业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即包括对股票发行出具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或者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有关股票的买卖。具体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在承销协议确定的该种股票的承销期内以及该种股票发行的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上述期限买卖该种股票,包括新发行股票或已持有的该种股票,则构成违法行为。

2.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专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是因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报告时,或者向社会进行公告时,必须有法定的专业机构为其出具相关的专业报告。例如,上市公司公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法定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这些法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后至出具的专业报告公开后5日内的这段期间,不得对与其履行职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票进行买卖。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买卖该种股票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5.中介的法律责任

你所处中介地位应是合同法中的居间关系.居间合同仅是为委托人及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至于合同成立与否不由你负责,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也应当为合同双方自行负责.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征;

(l)居间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

(2)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是一种经营活动,只要居间成功,委托人座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6.中介(居间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张明明律师 随着房屋中介市场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房屋交易通过中介完成,但是由于房屋中介市场管理不健全,房屋中介企业服务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时有报道,出现了既离不开中介,又对中介服务处处提防的现象。

为了既能充分利用中介在房屋交易中的作用,又能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有必要对居间方的法律责任做一番全面了解。 《合同法》对房屋中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大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违约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5、保密的义务。 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

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另外,居间人是否有义务核实房屋的自然信息,并向买房人报告呢。

对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促成交易,虽然居间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买卖双方报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买卖双方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

如果买卖双方对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的有关信息认真核实,即便居间人不报告也不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居间人核实并报告房屋相关信息的行为,虽然是居间人促成交易过程的组成部分,却并不是法律赋予居间人的强制义务。

通过上述对居间人法律责任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并未强制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房屋的相关信息,但是法律要求居间人对于其所提供的有关房屋的重要信息必须真实。我们作为交易行为一方,应当在通过中介进行交易时,仍然应当对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中介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中介提供的房屋信息通过在居间服务合同中说明,或通过其他书面方式要求中介确定其所提供的信息,以保护我们的交易安全。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7.超市涉及的法律内是什么

超市经营中几个常见性的法律问题有:

一、?注意供货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对于商场和超市来说,与商品的供应商签订好供货合同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产品质量的确定,对消费者要求的处理时间、方法,有关费用的承担,对商场或超市的损失赔偿等,都需要在有关的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预防纠纷,并保证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二、是产品责任问题

在经营中除了严格把握产品的质量外,对于一些没有产品质量保证的产品,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企业资信情况的考察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需要签订好有关的合同。对于一些新的供应厂家或新的产品,让厂家支付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也是一个可取的办法。

三、侵权产品问题

在商场或超市的经营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与产品的供应商就这方面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由供应厂商做出相应的承诺;二是严格规定产品的准入制度;三是严格审核有关的权利标识和证明;四是他人提出侵害权利通知时,应当及时落实处理。

四、欺诈经营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注意的是:1、有一个诚信经营的观念,规范管理;2、严格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3、在有关的广告宣传中,遵守广告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些纠纷和责任,同时也是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需要。

五、商品售后服务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对有关厂商售后服务的条件和能力、时间的安排、配件的供应、具体的程序、费用的承担等在供货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并进行实际的落实。

六、产品召回问题

这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注意产品的市场准入,如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有关的标准认证等;2、在合同中对以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程序、检测方法及费用的承担、超市损失的承担、赔偿消费者最终费用的承担、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决定的执行、有关行政处理的责任的承担、产品的处理中应向消费者退回款的支付等等事项;3、依法及时处理有关的问题,做好消费者的工作,避免消费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将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中介超市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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