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与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
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
1、拍卖法
2、拍卖管理法
3、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拍卖管理办法》
4、拍卖规则
5、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7、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8、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9、解读:最高法院出台规范执行拍卖司法解释规定
10、评估拍卖司法解释出台
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1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办法
13、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4、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15、关于谨防虚假拍卖信息的声明
16、相关法律法规分科拍卖相似条文类比汇编
2.我国对收藏品的监管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民间收藏支援至少可追溯到封建时期,已经历几千年历史,c遭受无数战乱,几天在人货的破坏,但其蕴含量远超过官方博物馆的常量,是国家必须加以重视和宝贵文物资源,然后明街产品在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执法,法律等现象,对民间藏品的有效保护,形成的其他阻碍。
那发进取的规定,脱离实际拍卖环节的指甲拍假,恶意哄抬拍品价格及用物拍卖进行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明天文物先进没有门槛,毫无规范等,那像重生之此烟无墨流通市场形成的成绩估计法违法的局面,而政府在文物流通的过程中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本文结合,。
3.艺术品拍卖的规则有哪些
艺术品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规则制定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特别提示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标的的买卖合同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於标的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
第四条:瑕疵担保本公司对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标的原物。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对自己竞买某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关于标的的规定第五条:标的图录我公司在标的图录及/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上对每件拍品的有关真实性、作者、来历、注释、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出处、有无缺陷、评估价格或艺术价值等内容上所作的介绍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公司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六条:图录之不确定性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七条: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八条:拍卖标的保险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代为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九条:保管费标的无法投保的,可由委托人向我方支付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或双方约定的保管金额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保管费,我公司自收到保管费用之日起承担保管责任,若委托人不予投保或不交保管费的,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标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保管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标的约定的保管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标的原保留价为准)。此保管金额,并非本公司对该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本公司有权以低于该保管金额的价格出售无保留价的标的。
第十条:保管期间如果标的拍卖成交,保管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管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委托人安排保险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标的或不交保管费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二) 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标的损毁、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标的的任何承保人。第十二条:保管免责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赔偿凡属因本公司为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四条:未上拍标的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
第十五条:包装及搬运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
4.拍卖具有法律效力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那一条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文物买卖相关规定
这个问题之前回答过多次了。
1、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就是建筑了。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分为三种,国有、集体所有、私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以交易、拍卖。
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3、也就是说,只要我的文物来源合法,哪怕是周汉文物,也可以拍卖和交易。
4、至于拍卖和交易的方式,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
6.古玩艺术品展厅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条 [ 目的 ]
为提高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操守和业务素养,确保拍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拍卖行业信誉,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 定义 ]
本守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拍卖企业中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 守法合规 ]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 [ 维护信誉 ]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所属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维护行业信誉。
第五条 [ 行为举止 ]
从业人员对待客户应当热情周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第六条 [ 业务素质 ]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文物艺术品拍卖基本业务技能,不断钻研业务,提高职业素养,积极考取有关从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证书。
第七条 [ 企业管理者 ]
企业管理者应当依法经营,对行业健康发展具有责任感,科学定位企业经营模式,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 [ 拍卖师 ]
主持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拍卖师,应当知悉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约,掌握必要的文物艺术品知识,审慎接受拍卖任务。
拍卖师在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时,不得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不得主持超出拍卖企业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拍卖标的涉及政府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主持前查看有关审批文件。
第九条 [ 商业贿赂 ]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贿
赂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第十条 [ 保密要求 ]
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对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要求或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从业人员应保护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实施侵犯其它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一条 [ 不正当竞争 ]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行 , 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诋毁其它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十二条 [ 劳动合同义务 ]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属拍卖企业的规章制度,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 诚信自律 ]
从业人员应当以诚信为本,以操守为重,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行虚假陈述或不当宣传;
2.私自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3.与委托人或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4.委托所属拍卖企业拍卖自己的物品;
5.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所属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操纵市场价格;
7.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拍卖记录;
8.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十四条 [ 报告义务 ]
从业人员发现拍卖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属企业予以制止,必要时建议所属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 境外活动 ]
从业人员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知悉并遵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维护中国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 附则 ]
本守则是评判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水平的重要依据。从业人员对于从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而本守则未能涵盖的问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予以公正处理。
7.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是什么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 范围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3.1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2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4.1 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拍卖资质相符。
4.2 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 4.3 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4.4 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拍卖标的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5 拍卖委托 5.1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参见附录A)。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 a)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b)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c)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委托拍卖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委托拍卖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委托拍卖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卖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和委托人分别留存。 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签章确认。 5.2 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存。
5.3 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于拍卖预展两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 5.4 拍卖标的保险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代为安排保险,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无法投保的,双方另行约定拍卖标的保管责任。 6 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核 6.1 鉴定与审核程序 6.1.1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6.1.2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1.3 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6.2 鉴定记录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
7 拍卖标的的保管 7.1 库房基本设施 拍卖标的库房应安装适合的影像采集、报警和消防系统,满足各类拍卖标的基本的保管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标的,应视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水、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保管设施。
7.2 拍卖标的存放 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依照拍卖标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以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卖标的受损。 7.3 库房安全管理 7.3.1库房应严禁烟火,在明显处悬挂禁止烟火标志。
库房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如有故障,应立即修理更换。 7.3.2 拍卖人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
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应有库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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