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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基金募集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8:24
本文关于涉及到基金募集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基金募集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与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相关的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主要有哪些法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日在《私募基金问答》中重申了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主要法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我国现在关于非公募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

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对于公募募集而言,是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

去年底,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也起草了相关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规则。

私募基金“合法化”之路再迈一大步。据了解,《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4.基金的募集有哪些文件规定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

6.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近报者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完名才发现,私募部分竟然连教材都没有,网站上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已推出,还以为可以下载,结果打电话问客服,说考试大纳下面的

【特别刊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参考目录】就是。

就特别整理了一下,打包上传,最新最全,除了还没推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要点》,其它的都有了,目录如下:

一、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证监会部门规章

1、【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5、《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

9、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10、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1、中基协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2、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3、证监会2016年4月29日新闻发布会就私募监管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7.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四、投资管理方面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五、税收方面1、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条,(1)未于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2)于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中国的收入与该等机构、场所并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指于境外司法权区注册且于中国无实际管理实体的机构或实体)均须就其源于中国的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同时,根据适用于在中国组建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于中国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内基金)的现行税务体制,于股票买卖中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及来自国内基金自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息均获免徽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六、优惠政策方面中国各地为鼓励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已出台一些针对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通常涵盖税收、房租减免、奖励、办事服务等方面。七、特殊行业规范此外,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从2014年2月7日。

涉及到基金募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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