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间救援组织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成立民间组织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建立一个非盈利组织或公益基金会,需要相关的手续的法律流程很多,主要程序如下: 建立非盈利组织或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非盈利组织或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的非盈利组织或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如何健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
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国家社会救助体系进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构成,处于基本的和基础的部位。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维护农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1、制定《农村社会保险法》、《农村社会救济法》、《农村社会福利法》、《农村社会优抚与安置保障条例》等国家立法。
2、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农村优待抚恤工作条例》等条例,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使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内容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以增加其可操作性。
3.关于民间组织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民间组织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民间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究其根源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些民间组织遵法守法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现象较为普遍。第二,内部制度不完善,自我治理提不到重要日程。第三,问责与绩效评估体系未形成。第四,官办色彩过浓的“准政府”性民间组织依然存在,民间组织失去了其独立自律的条件。第五,民主政治建设不到位,家长制现象较为突出。第六,缺乏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公开、透明度不够。
二、民间组织自律建设的对策。(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自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法规。一般而言,任何自律规范的制定都必须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自律条款既不能取代政府法令,也不能违背政府法令。作为一个合法的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所有适用法令、法规。制定组织的近期发展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遵纪守法”。(2)完善组织章程和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从民间组织的实践效果看,凡是活动正常,社会效益明显,在当地某一领域举足轻重的民间组织,都是内部制度较为完善的组织。民间组织要搞好自律,就要完善组织章程,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并以章程为依据,健全组织机构。具有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等。
4.我国与慈善捐赠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海关总署令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民政部令第22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民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1999)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号)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998:民电[1998]第2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号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15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发布日期(民办发[1996]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207号)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
······
不同性质的机构(慈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区域性机构还受地方法规规章约束;
以前发生的事情可能还受当时法律法规的约束。.
5.民间组织的法律依据
我国管理民间组织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3个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分6章32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1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共7章48条,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8日温家宝总理以第400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6.关于民间组织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民间组织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民间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究其根源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些民间组织遵法守法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现象较为普遍。第二,内部制度不完善,自我治理提不到重要日程。
第三,问责与绩效评估体系未形成。第四,官办色彩过浓的“准政府”性民间组织依然存在,民间组织失去了其独立自律的条件。
第五,民主政治建设不到位,家长制现象较为突出。第六,缺乏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公开、透明度不够。
二、民间组织自律建设的对策。(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
自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法规。一般而言,任何自律规范的制定都必须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自律条款既不能取代政府法令,也不能违背政府法令。
作为一个合法的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所有适用法令、法规。制定组织的近期发展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遵纪守法”。
(2)完善组织章程和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从民间组织的实践效果看,凡是活动正常,社会效益明显,在当地某一领域举足轻重的民间组织,都是内部制度较为完善的组织。
民间组织要搞好自律,就要完善组织章程,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并以章程为依据,健全组织机构。
具有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等。
7.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在政府应急管理组织的协调下,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与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相匹配的应急体系。
3、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区域合作和部门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快速应对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公众的基础作用。
5、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动员企业及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同时,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在应急管理中,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开,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不仅如此,还要积极地对社会公众的舆情进行监控,了解社会公众的所思、所想、所愿,对舆情进行正确、有效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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