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日本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日本法律主要有哪些
1、在公园吐痰
处以1000到10000日元罚款,犯罪前科记录在案。
“日本国轻犯罪法”规定,在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吐痰,将被处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记录在个人的犯罪前科上!
是的,吐口痰被抓现行的话,你就有犯罪前科!更恐怖的是,这竟然还会在你的个人档案“犯罪前科”一栏里写上一个“有”字,而不会去注明你是偷窃杀人,还是仅仅因为在公园吐了一口痰!这也算是很冤了,明明没有杀人放火。
可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惩罚也算是理所当然的。
2、插队
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拘留24小时
在日本,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便利店、电影院或者机场等地,绝不会有人插队。
因为,如果胆敢插队,犯规者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日本国轻犯罪法”的第1条第13号的规定,排队“加塞”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相当人民币58600元。
同时还要被拘留24小时。
其实小编倒是觉得这条法律规定不错,犯错就惩罚,天经地义。
3、昧下多找的零钱
触犯“欺诈罪”判处罚款甚至监禁
在日本,当你发现零钱找多了,却也一声不吭昧下多找的零钱的话,那么恭喜你,犯罪了。
这将会违反日本民法中的“欺诈罪”,根据情节判处罚金甚至监禁。
4、不经许可擅自去南极
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引向南极,“地球上最后一块净土”的环境引发了各国的关注。
日本向来以最积极的环境保护者的姿态示人,自然也不会落后。
日本“南极环境保护法”规定,日本公民想去南极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登录南极申请书,在经过4个学时的“南极环保相关知识”的紧急培训、参加考试,合格之后才能获得前往南极的批准,否则,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示警告。
这个嘛。。更冤了,旅行爱好者可要注意了,别擅自出发。
5、不按规定时间投放垃圾
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在日本,某些区政府施行的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里有着明确的说明:
星期一扔可燃,星期二扔不可燃,星期三扔瓶罐类。
如果不按规定分类分期扔垃圾,且不小心被逮到,那么,不好意思,你又违法了,等着你的就是超狠的处罚——根据“日本国废弃物处理法”规定,非法投放垃圾者,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折合人民币有60万呐!
还要监禁!
没想到吧,仅仅一个垃圾处理的事,就能闹得这么大,何必呢。
所以还是好好垃圾分类吧,别花这么多冤枉钱。
6、爬电线杆
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及1年以下监禁
日本民法规定,想要爬电线杆,必须拥有“国家电气主任技术者”资格证,即类似于中国的“电工证”。
在获得资格证之前,擅自攀爬电线杆将会违反日本民法规定的“资格外活动违反罪”,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大范围停电之类,不单要罚款,还会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1年以下监禁。
2.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3.日本有哪些变态的法律
到过日本的人都会发现,日本人守秩序,彬彬有礼,日本优良的国民素质令人惊叹。
究其原因,除却良好的家庭、学校教育和社会大环境的浸染,更重要的是日本拥有近乎严苛的法律来规范国民的行为,以及务实的执法能力。然而,日本的某些法律,在中国人看来,简直是“刀山油锅”,难以接受! 1、插队——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拘留24小时 中国:排队“插队”,几乎成为中国人的标签。
乘公交、买票、付款、打饭。
一般而言,大凡有中国人排队的地方,都能发现插队的现象。更恶劣的是,当你提醒对方插队不好,对方还可能凶狠狠地回你一句“关你X事”。
中国法律条文对此不文明行为的规范为零,全凭国人高尚的道德情操自律约束。 日本:日本法律就是爱管小事。
若如胆敢在日本排队“插队”,范规者将会面临法律惩罚。根据“日本国轻犯罪法”的第1条第13号规定,排队“加塞”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甚至拘留24小时。
2、出租车内呕吐——违反民法 判处罚款 中国:中国不少的哥中过招,特别在夜晚,一些醉酒乘客忍不住在的士内呕吐,令的哥既反感又无奈,故很多的哥并不愿意载乘这样的醉客。遇到这种情况,因缺乏相关处理条款,无法向醉客追索清洁费用,的哥一般会自认倒霉。
日本:相同情况下,日本的处理方法是,不管你喝了多少,如果不小心在出租车里吐了,那么抱歉,你又违法了。因为在出租车中呕吐违反了日本民法的“契约违反”,将被判处罚款以及赔偿出租车的清扫费用。
3、决斗罪——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是很多人来日本多年都未见过打架的原因之一) 中国:决斗,在中国可以理解为打架斗殴,当然,这在中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假如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则构成犯罪。但如果双方只是因为小事而动手,若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亦可不了了之,即使报警,警察一般只是作为调解的角色,当事双方大多会选择私了。
日本:武士道曾在日本风靡多年,因此决斗是常有之事,就好像武侠小说那样,高手过招,一比高下,会选择决斗。然而在当今的日本,决斗恐怕是难以觅迹了。
因为日本公共安全法规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通过暴力手段进行个人对决的行为违反了“决斗罪”,将被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在公园吐痰——处以1000到10000日元罚款 犯罪前科记录在案 中国:在中国,随地吐痰这事儿已经是一种常见的文(恶)化(习),没什么好说的。
即使某些地方明文规定随地吐痰要处以罚款啥的,人们什么时候遇到一个典型处罚案例的?还不照样满街“咳~吐~咳~吐”的。 日本:日本可不一样。
“日本国轻犯罪法”规定,在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吐痰将被处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记录在个人的犯罪前科上!是的,吐口痰被抓现行的话,你就有犯罪前科!更恐怖的是,这只会在你的个人档案“犯罪前科”一栏里写上一个“有”字,而不会注明你是偷窃杀人,还是仅仅因为在公园吐了一口痰! 5、不经许可擅去南极——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中国:中国人只要有钱,身体素质足够好,能吃苦,够胆量,南极探险旅游随时可以实现。环境?祖国的大好河山都踏遍,垃圾乱扔都不心疼,还会在乎一个南极? 日本: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引向南极,“地球上最后一块净土”的环境引发了各国的关注。
日本向来以最积极的环境保护者的姿态示人,自然也不会落后。日本“南极环境保护法”规定,日本公民想去南极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登录南极申请书,在经过4个学时的“南极环保相关知识”的紧急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批准前往南极;否则,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示警告。
6、不安规定的时间投放垃圾——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 中国:虽然近年中国某些地方也在尝试“垃圾分类处理”,但效果甚微。乱扔垃圾这事儿也实在没什么好说的。
日本:日本一些区政府施行的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着明确的说明:星期一扔可燃,星期二扔不可燃,星期三扔瓶罐类……如若不按规定分类分期扔垃圾,且不小心被逮到,那么,不好意思,你又违法了,等着你的是超狠的处罚——根据“日本国废弃物处理法”规定,非法投放垃圾者,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折合人民币60万哪!还要监禁! 7、昧下多找的零钱——触犯“欺诈罪” 判处罚款甚至监禁 中国:在超市或饭店付完帐,免不了会碰到找零钱找多的情况。而很多时候人们发现钱找多了,同时又发现对方没发现钱找多了,大体上都会“暗爽”,飘飘然有种“闷声发大财”的窃喜。
当然也会存在老实的中国人。 日本:在日本,当你发现了找零找多了而一声不吭昧下多找的零钱的话,将会违反日本民法中的“欺诈罪”,根据情节判处罚金甚至监禁。
8、爬电线杆——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及1年以下监禁 中国:相信不少人在“熊孩子”时代,没少做爬电线杆的蠢事,这不仅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威胁到地区电力供应的稳定性。更有甚者,小偷不顾生命偷窃电线的,简直就是疯狂至极。
不过,中国的相关法规也只是针对。
4.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及《通则》对鉴定机构要求:(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处理质量纠纷有两种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受理的内容有一定区别,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施行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对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员的遇到的问题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中有各种不同做法。
5.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随着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产品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在产品消费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质量纠纷,引起当事人双方矛盾,最终甚至可能走上司法途径。如何能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找到问题所在,理清争执源头,往往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和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都不可回避的问题。
而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正好就承担了产品质量纠纷中鉴定的责任。到底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产品质量鉴定?近期,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举行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揭幕仪式,也因为这样,我们得到和产品质量鉴定专家接触的机会。通过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的讲解,帮助我们更全面、清晰地认识产品质量鉴定。
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是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产品质量鉴定有三个特征:
1、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没有争议就没有产品质量鉴定;
2、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过、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无法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出现质量鉴定问题的“诊断”工作。
3、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那么从事产品质量鉴定工作需要什么资质、资格呢?此前产品质量鉴定工作需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但由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6日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96号)宣布废止,目前暂时还未有相关的行业从业资质、资格的规定,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活动主要还是基于双方的委托关系开展鉴定工作的。
不过在司法诉讼领域,如果入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产品质量鉴定专业机构,可以取得各级法院及其它司法、行政部门的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完成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登记备案并进入《广东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粤高法(2018)22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相当于具备了从事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资格。
产品质量鉴定常常用于仲裁检验,那么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能否认为是同一个意思呢?
很多人把产品质量鉴定和仲裁检验常常混为一谈,他们确实在一些技术手段上有其相似之处,但这两者又在适用范围和目的上又有所不同。
在中科检测的工作实践中,所涉及的需要做产品质量鉴定的对象,其状况多已被使用过已有所磨损、损坏或部分丧失甚至完全丧失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用传统做检测的思路是并不能说明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产品质量事故是由谁造成的。产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是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如中科检测)的技术专家独立进行的。相关专家组对争议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和判定。
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对象则以新产品为主,它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授权检验的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委托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过程。委托仲裁检验一般仅以数据说话,并不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买卖双方的相关质量约定。
形象的说,产品仲裁检验有些像是医院“化验室”所出具的“化验单”,而产品质量鉴定过程则相当于医生对病情进行会诊的过程。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则类似于医生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如果仅是有“化验单”是不能确认产品的“病情”的,“化验单”只是“医生”(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确认产品质量“病情”的一个参考依据而已。因此在大多数产品质量争议诉讼中,仲裁检验只是说明产品是否失效的一种手段,如果要搞清楚产品的根本失效原因或划分产品事故责任方则必须通过产品质量鉴定来完成它。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常见问题以及解答就是这样了,如果小伙伴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当然,如果有机会的话,也可以参加近期中科检测举行的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揭幕仪式,到时候汇聚来自行业顶尖的专家,必定能够让你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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