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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6:30
本文关于与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成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1、成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其次涉及机构编制方面,国务院有《条例》等。财政部门是管理财政性投资的重要部门,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门“三定”方案的要求,对财政性投资进行分析、检查、管理和监督,是财政部门重要的管理职能。

2、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及预(结)算、决算审查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审查和财务效益评估。

3、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心于1999年9月成立,是地方财政局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能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及预(结)算、决算审查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审查和财务效益评估。

2.财政评审中心管理办法

临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非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经济效益分析、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四)派遣项目财政专管员,会同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等项目;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与其它资金拼盘的投资项目; (五)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 (六)上级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其中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费用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四)材料、设备定价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合法性、合理性及补偿额的核定。 第七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单项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全过程评审。

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受县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方案,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结合市场价格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组织评审中,不得向项目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全过程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第十一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项目概况;(二)评审依据、范围、程序、内容;(三)评审结论;(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县财政安排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被评审单位在接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县财政。

3.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对合同进行评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评审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该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经济技术指标、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重大变更等项目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五)施工图、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图纸会审记录等文件;

(六)工程预算或决(结)算书、工程施(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

(七)项目跟踪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4.试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何定性

李和森 在我国,“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始终没有统一、权威和科学的界定。

综合来看,影响较大的是: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该界定表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或财政部门份内的事,评审范围或对象涵盖投资类和发展类财政项目。

这与早期财政投资评审局限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相比,是一大突破或创新,对推动财政评审机构建立和业务工作拓展,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基于我国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取向,笔者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可简称“财政评审”,其概念或内涵应为: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财政部门专职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财政性投资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可行性与不可行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评定、审核、审查、审定的一项财政技术管理。

以上表述,应从8个方面理解和把握: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固有的重要职能;财政评审是“管理”职能,不是“监督”职能;财政评审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财政评审依靠和运用专业技术力量;财政评审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评审;财政评审对象或范围,涵盖各类财政投资和专项支出;财政评审目的或宗旨,是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效能化,提升公共财政的保障能力;财政评审应定位于财政“技术管理”,它和传统的财政“制度管理”,共同构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 如何定性财政评审,是关系财政评审长远发展的重要方面。

目前,已有超过3成的省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省份和地县两级,有财政补助的事业类、经费自理的,少数为行政管理类,还有个别将财政评审机构内置或从属于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总体而言,我国财政评审机构性质不统一,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扰乱了财政评审的职能界定;二是弱化了财政评审的组织管理,名不正,言不顺,理不直,气不壮;三是影响和制约了评审机构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把财政评审与政府审计、财政监督、社会中介等混为一谈,淡化和混淆了财政评审机构的“角色”定位。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财政评审正在跨入“哪里有公共支出,哪里有财政投资,哪里就有财政评审”的新阶段。

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深度推进和公共财政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全面提升财政评审的服务力和贡献力。基于前述财政评审的内涵分析,应对财政评审机构的性质进行重新研究,并统一界定为行政性管理机构。

主要理由包括: ——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原有性质的“复位”。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早期由财政部内设的建设银行负责。

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去后,“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这时期的建设银行仍然是行政性机构;后来,建设银行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商业银行,财政部收回其代行职能,由财政部内部行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行使。之后,设立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

因此,财政管理职能,历来是行政性的。既然财政评审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部分,那么,财政评审机构也应当是行政性的,由“行政”走向“事业化”或“企业化”,是一种扭曲、错位或倒退。

——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有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保障的人员。

从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过程和实施手段的技术特性来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完全应当归属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因此,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至少应当定性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类机构。

在规章制度层面,财政部明文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制定和实施了许多相关的政策制度,并建立实施了“先评审、再预算、后绩效”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

很明显,在现实的财政预算管理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经担任了行政管理机构的角色。 ——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坚持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是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取向。

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量分析和管理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手段支撑。在传统的财政经济体制和机制之下,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尽管也有严格的专业技术性管理或计量性管理,但往往偏重于制度性管理或政策性管理,精细化管理相对薄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特别重视技术管理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尽快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

5.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对合同进行评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评审依据(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与该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经济技术指标、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四)项目重大变更等项目文件及其批复文件;(五)施工图、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图纸会审记录等文件;(六)工程预算或决(结)算书、工程施(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七)项目跟踪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6.新形势下如何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职能

在新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下,如何发展、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将其作为财政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一环,是财政制度公共化过程中的重大课题。

一、科学定位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评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财政 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性的,它直接为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外部条件,在这种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是为市场经济服务,其制度、内容、方式方法也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作为公共性投资,其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而不是追求项目本身的市场赢利,其项目效益必须采用社会方式,而不是商业方式来评审。

因此,公共投资效果的评价标准,就不能局限于项目本身的市场成本与收益,还必须包括项目所涉及的社会成本与所产生的社会收益。 明确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的切入点,是财政投资评审当前和今后生存与发展之本。

财政投资评审首先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评审要站得高,要有长远眼光和宏观意识,当好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要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评审要为财政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服务。要充分体现出评审机构的财政特色,即站在财政部门的角度,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审措施算细账、算实账,为财政部门安排或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专业技术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

评审要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内容十分广泛,特别是建设性项目之间差异大、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要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财政支出的建设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为政府合理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责范围,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微观市场 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将大大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其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多就投资项目本身的效率来评审,考核项目本身的活动情况、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更侧重于微观经济,而不是投资所产生的宏观经济效应。虽然项目的评价涉及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但仍然是围绕着项目本身来进行的。

评审工作要从驾轻就熟的政府指令性方式中解脱出来,学习运用市场知识和手段,积极地从制度和方法上研究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前提下的新思路、新方法,引入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机制,加大决策咨询力度,以适应政府投资管理的需要。 要保证建设工期、质量和成本支出,防止欺诈行为;要在审查环节杜绝缺项、漏项、少报工程量,避免中标后再结算中补报工程差额的“钓鱼”现象。

在项目决策设计阶段,要参与审查拟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设备选型和投资估算;审查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项目经济评价,从经济技术角度协助设计优化。在工程承发包阶段,要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审定标底;在项目实施阶段应跟踪审查设备、材料订货、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查变更和付款签证、审核相关索赔等;在竣工验收阶段,重点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余款额只有在评审后才能确认。

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有较高的透明度,本着实事求是、机会均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既掌握着社会平均消耗量,又了解建筑市场价格信息,使之有可能形成一个较为客观的社会标准。

这样一方面可以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从严掌握评审,另一方面又能够尊重客观实际,避免内部人操纵招投标的形式和结果。 加快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信息系统,有利于及时掌握建筑市场价格信息,通过充分积累和分析工程造价资料,有效利用过去的数据来预测未来市场变化和投资趋势,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精度,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政府投资。

工程量清单讲价是一种技术性 三、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切实有效地发挥财政职能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运作,发挥其在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中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评审机制,做到与财政职能的充分结合与紧密链接。 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具有工作量大,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评审中心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技术手段,配合财政部门搞好建设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使基建项目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从而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国库支付相互协调配合,对集中支付项目资金应按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和按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拨款的“四按”原则进行监督,实行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问效,使财政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心中有效,合理控制和调整项目资金的流量、流向,提高基建项目预算执行和国库支付工作的准 确性,从而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 。

7.事业单位是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比如财

事业单位有的经委托实施行政行为,有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实际生活中本来未经委托也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但却是事实上成为执法,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比如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这既规定了事业单位有的经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又规定了有的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都是合法的。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建[2001]591号)第二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属于依行政委托执行

与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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