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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法律法规介绍

时间:2021-05-03 16:48
本文关于村镇建设法律法规介绍,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建设法规的简介

本书是21世纪高等学校规划教材。全书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法规概述、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房地产管理法规。为了便于将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与典型案例有机结合起来,满足教师开展教学和学生自学的需要,每章后均附有案例分析和思考题。另外,书后还附有工程建设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内容,以便于查阅。

本书可作为土木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专业的教材,也可供建筑行业相关专业人员参考。

前 言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的经济。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现在已加入WTO,建设业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已基本形成。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依法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内的秩序。随着全国上下反腐倡廉,要求净化建设市场环境,实行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建设行业必将进入法制化运作的时代。

当前,法律已渗透到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建设企业的经营行为要合法,追求营利的手段也要合法。面对激烈的建设市场竞争,仅用一般的行政手段和有限的经济手段来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建设企业内外关系,已突显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用法律手段,依法管理建设企业,依法维护建设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不断出台,随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的相继制定,使得我国建设业的法制建设呈现出一个全新的局面。

本教材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法规概述;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房地产管理法规。而且,为了便于将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与典型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为了满足教师开展教学和学生自学的需要,每章后均附有案例分析和思考题。另外,我们还将工程建设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作为附录列在了书后,以便于查阅。

本书由李永福、史伟利和张绍河任主编。全书由李永福统稿,各章编写分工如下:李永福、万克淑编写第2章、第5章、第8章、第10章;史伟利编写第1章、第11章;高会芹、李祥军编写第3章、第4章、第9章;张绍河、辛翠香、崔淑梅编写第6章、第7章和附录。

本教材以规范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为基础,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本着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原则,力争做到选用法律法规新、内容全,理论性和实用性强。全书在内容上涵盖了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必备的工程法律知识,可作为工程管理专业本、专科学生《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用书。同时,也可作为高等院校其他工程建设类学生教学及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参考用书。

由于一些重要法规最近才予颁行,由于成书时间较短和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出现不足或疏漏之处,恳请读者和同行给予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此外,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同类专著和教材,在此一并感谢。

编 者

二OO五年十一月

2.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乡镇对民房建设施工队的管理办法,可参见“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农民修建高层住宅需要建

3.农村自建房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标准。

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文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规定,农村住房建设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采用两种布局方式:一种是垂直分户(2-3层),适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或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另一种是水平分户(4-5层),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住房层高以2.6米到3米之间为宜,最高不能超过3.3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农村房屋修建法律

农村盖房子需要经村委会同意向乡镇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建房。

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 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

5. 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6.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7.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8.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

5.农村宅基地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

村镇建设法律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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