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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股东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7:42
本文关于增加股东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法规就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执行局会拒绝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2.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增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公司法》关于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三、《山东省高院公司诉讼案件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 侵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纠纷的处理(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纠纷 56、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57、股东超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8、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60、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公司新增股东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公司新增股东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二、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五、新股东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六、登记流程

首先要到当地工商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然后拿着已有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现在法人的身份证、还有股东决议、以及变更登记表还有个人的一切证明,估计还要出资证明等。

以上就是新股东入股公司时双方需要注意的事项,新股东的加入一定要小心谨慎,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双方都要恪守诚信原则,诚实的履行协商的义务。

4.新增股应提供哪些法律文件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

2、申请书、委托书、原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

3、原出资人和新出资人或新董事、新监事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程序:

1、准备材料,到工商官网或办证部门领取变更相关表格及填写,带好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

2、提交材料,把准备好的全部材料交给办证部门,等待审批;

3、领取新营业执照及变更通知书。

补充:有些地方需要把股权转让协议做个公证;有些地方要求所有股东到场亲笔签字。

5.公司增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1、由股东会表决通过。

新《公司法》第38条、第44条、第104条、第1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定

Error loading media: File could not be played 00:00 00:00 100% 用户鉴权失败,请先注册成为百度云用户 百度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私人小公司,需要增加股东,应该办理哪些手续,法律上才可生效认可

首先需要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定价,通常情况下,定价要考虑公司资产的现有公允价值以及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公司盈利能力较好,则可能在公司现有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溢价增资,反之,则可能在低于公允价值增值。

具体怎么增,要看你和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谈判情况而定。在确定好定价后需要你和公司原有股东签署增资协议明确增资额以及持股比例,增资对象等。

然后由原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协议进行表决。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持股股东同意增资后即可办理增资手续。

办理部门是工商局,大概需要公司新章程、股东会决议,增资的验资报告以及你本人的身份证等。登记手续相对简单。

8.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律制度,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进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石棉长安网——执行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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