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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b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7:42
本文关于安全b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请问:关于建筑安全员A证、B证的法律文件是什么呢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员分三类,称为安全“三类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般为企业法人或负责安全事务的副总。(A本)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B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的。就是根据你所在职位报应该的安全员。(C本)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A本)

1、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供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复印件,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不提供学历和职称。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单位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只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表一份(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5张。

项目负责人(安全员B本)

2、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复印件,初级以上职称复印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暂时未发证的可以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代替)复印件。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不提供学历和职称。小型工程项目(三、四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单位聘书)。申请表(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5张。

专职安全员(安全员C本)

3、专职安全员:应提供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复印件,学历不达标的须具有五年以上(满23周岁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申请表(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5张。

2.新交规对B证年审有那些规定

新交规规定B2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章扣分的,免年审。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AB驾驶证年审期限从每两年一次年审改为一年一次,如果驾驶证没有扣分记录的可以免检。 根据目前的规定,A、B类驾驶证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每年参加审验一次。

但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有记分的A、B类驾驶人才必须参加年度审验,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的驾驶人免予当年度审验和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按照目前最新规定,B2驾驶证实施每年一次审验,时间为当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在发证地车管所办理,但如果当个记分周期没有累计扣分记录的话,可以免于当个周期的审验。简单地说,如果一直没有扣分就一直不需要审验,直至有效期满换证。

B2驾驶证一年一审,没有扣分免审。参加实习期满考试不算年审,不管有无扣分都得参加。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是的,每年都是没有扣分就一直都免审。

只需要等到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接受审验。没扣分就不要年审。

新交规驾驶证年审新规定:2013年起持AB类驾驶证年审期限从每两年一次年审改为一年一次,如果驾驶证没有扣分记录的可以免检。根据目前的规定,A、B类驾驶证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每年参加审验一次。

但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有记分的A、B类驾驶人才必须参加年度审验,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的驾驶人免予当年度审验和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 第3条:换证、补证和注销 (其中的两点)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2、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B证是年检的,C证才是6年的有效期。

3.安全B证考试需要考几门

3门。

1. 企业专职安全员。

2. 企业项目负责人。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1. 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供中专以上学历;申请表一份(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1寸彩色登记照片6张。

2. 负责人:应提供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1寸彩色登记照片6张。

3. 为了使考试工作更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发挥考核效果,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试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题库中抽取,考试题型为客观题,省建设厅统一制卷。考试采取开卷形式,在答题卡上作答,时间仍为120分钟。考试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答题卡送省建设厅,省统一组织阅卷。考试时间:每年5~7月省建设厅会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站、有关单位。

4.安全b证继续教育时间

安全b证继续教育时间各地规定不同,如广东省钦州市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持B证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每次不少于24学时,培训采用集中面授方式进行。

培训内容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模式、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不延期的作废。

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主管部门受理。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举办2017年钦州市第一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持B证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C证人员)及监理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5.建造师安全B证考试合格后什么发证

建造师安全B证考试合格后发项目负责人安全证B本。这个本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通俗的叫法是安全员B本。

建筑工程安全员分三类,就是所谓的安全“三类人员”。分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A本):一般为企业法人或负责安全事务的副总。项目负责人(B本):项目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本):专职安全员。

扩展资料: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造师

6.安全员b证一年会开考多少次,报考条件是什么,费用是多少

安全员报名条件:1.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2.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安全员报名学历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4.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5.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安全员证一年可以考12次,月初报名,月底考试。

网上报名考务费为500元。拓展资料:建筑工程安全员分三类,称为安全“三类人员”:安全员证书分A本(企业负责人)、B本(项目负责人)、C本(专职安全员)。

此三类安全员是按照安全生产中所负有安全责任分级。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大纲(安全员B本)1. 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1.7 《劳动法》、《工会法》、《环境保护法》相关安全生产规定1.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1.9《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1.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规定1.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等级规定1.12《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GB6441-1986)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的规定1.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现场处理、事故分析、事故结案归档材料1.1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1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1.16《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相关规定1.17了解现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2. 生产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要点2.1掌握国家生产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2掌握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2.3组织项目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的内容及规定2.4组织项目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内容规定2.5掌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管理的内容及规定2.6掌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内容及规定2.7掌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管理的内容及规定2.8掌握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实施2.9掌握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和内容2.10熟悉建设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2.11熟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2.12了解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容3. 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考核要点3.1掌握《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的使用标准》(JGJ184-2009)3.2掌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3.3掌握《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3.4掌握《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3.5了解《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6了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3.7了解《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3.8了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9了解行业和地方相关建设工程其他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参考资料:安全员资格证百度百科。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b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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