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建筑起重机械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请问 有关起重机械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08年8月1日施行,执行有什么问题?
质检总局颁布,如题,供下载。需要研究,操作性如何?08年8月1日起施行,对象怎么界定?是对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还是8月1日后下单的,对所有已经在用的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是否也这样要求?已经开始监督检验尚未完成检验的怎么办?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重要的问题。质检总局出台的法规总是有这样的问题、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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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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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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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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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法建设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以查封,强拆吗
肯定可以,你的是塔机还是厂房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具体违法了哪些法律?哪个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详细点我可以告诉你。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如果你的塔机使用于上述二工地,建委是有权进行监管的。但涉及到查封和强拆是否合法,这个要看你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才好说。一般情况下查封是有证据表明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至于强拆则很少遇到,如设备已报废不具备使用价值或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责令使用单位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可能可以采取强拆吧。个人建议你多看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委相关的法律法规。
5.建筑设备安装有哪些法律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2月04日
信息类别: 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 部门规章
文件标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索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8/01/28 实施日期: 2008/06/01
内 容 概 述
正 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太长了,我给您给链接,您参考下:
希望能帮到您!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公路工程用的塔吊,要看是否属于市政工程。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是市政工程,其行政主管权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不是市政工程,其行政主管权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相应的操作证件也就属于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发。
电梯也是一样。这里面好象没有安监局的事。
7.塔吊的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塔吊使用年限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1.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塔吊,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2.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予报废。如局部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3.塔吊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情况。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吊制造商确定的,则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 1.25 x 10^5 次工作循环。
(二 )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 三 )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 四 )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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