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保障,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小企业促进法》共有7章45条,其主要内容有: 1。
规定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和保护中小企业的 原则 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 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 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4条、第5条对国务院和县以上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扶持、引导、服务中 小企业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6条还规定:“国家保护中小 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 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 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交 易条件。”
2。 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中小企业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违法行为 “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2) 义务。
该法第8条、第9条规定:“中小企业必须遵守 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 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 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 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 力。”
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 (1) 资金支持。
办法有: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地方 财政提供财政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 专项资金及其收益,捐赠和其他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 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 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 作,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实施清洁生产以及其他事项;中国人民 银行加强信贷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鼓励中小金 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各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 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采 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并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 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 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 共享社会化;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推进和建立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中 小企业间互助性融资担保。 (2) 扶持创业。
办法有: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创办中小企 业;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失业人员 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吸纳失业人员或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中小企 业,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对少数民族地 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 税;地方政府应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企业登记 机关不得在法-、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不得在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鼓励中小 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鼓励个人或法人依法以工业 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3) 创新技术。
办法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 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政府有关 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各类。
2.国家发布的有关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哪些
1988〕78号9月5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市、区、县商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以及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本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第八条 租赁经营的条件和形式: (一)地处偏僻或利微的小门店,可实行个人或合伙承租。 (二)小型企业和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实行企业全体职工承租(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三)经济效益或经营能力较差的企业,可以由经济效益较好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承租(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第九条 租赁期限每届一般不少于3年。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企业转租或改变经营方向。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经理,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经理。
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行使经理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身体健康,懂得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商业业务并善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合伙承租的,必须有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 个人承租的,要有两名保证人,并核定保证金,出具证明。 (二)全员承租的承租方成员,必须有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承租经营者的担保财产至少应相当于其他成员担保财产的3倍; (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承租企业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根据情况确定。 担保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必须有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书。
承租方应将担保现金交给出租方。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清查或评估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商品或其他财产短缺、残损、变质的,出租方应会同财政、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按企业财产损失处理。
冷背呆滞商品贬值的损失,在逐年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中解决。 企业租赁期间,商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新的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租金按企业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地理位置和行业效益等条件综合确定。 (一)固定资产占用费:按租赁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资产现值)总额和行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算。
(二)流动资金占用费:按租赁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租赁调节费:按租赁企业前3年平均留利额、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所在地段经营情况计算,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固定比例。
固定资产占用费和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均在税前列支;租赁调节费在税后留利中支付。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一)确定租赁形式。
(二)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投标者进行登记审查,确定投标者。 代表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参加投标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的同意。
(三)组织投标者进企业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标书,提出承租经营方案。 (四)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征求职工意见,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十六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必须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由承租方持租赁合同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租赁后,其原有职工在本企业安排。承租经营者的家属,如系本系统职工,允许调在同一企业工作。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对承租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租赁双方必须在资产损失、债务偿还、清缴税款以及其他遗留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前6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和续租的条件。 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租赁形式、租赁企业的全部资产和状况。 (二)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和计算方法。
(三)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企业的收益和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四)担保金数额、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五)风险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交付期限。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和遗留亏。
3.中小企业法的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4.中小企业法的内容和特点
中小企业法 2009年01月1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
5.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发布者:中华文苑
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小编希望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主要的贡献者就是企业公司,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主导地位,其他企业也是重要组成部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的背景下公司需要不断的壮大才能生存下去,通常都会采用融资的方式来进行,那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1)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2)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5)提供担保
6.我国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及其完善之策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一)“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六十的中小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二)“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三)“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四)“安置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中小企业减免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五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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