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制定法律法规的权限在哪,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哪些级别的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有哪些
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主要如下: (一)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 根据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划分为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
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都属于职权行政立法的范畴。
授权行政立法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立法受到授权法律的严格制约,必须遵循授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容和原则。
(二)执行性立法与创设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即行政机关专门为执行法律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可以表现为职权立法,也可以表现为授权立法,但它不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是由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制定的。
创设性立法是行政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特别活动。由于创设性立法产生新的权利、义务规范,因此必须有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
创设性立法的效力范围、授权界限、效力等级必须有特别授权法的严格规定。 (三)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包括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即有权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3.公司法中规定的制定条款的权限
八、股东会职权及议事规则、二、股东会议召开 第42条中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指召开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股东的时间可以在会议召开15日前。但是如果股东通过章程或者全体股东达成的其他协议规定长于或者短于15日的时间,且时间长度必须合理,有供股东准备会议的时间区间,可以适应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的其他约定。
(5)T40: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公司法授权股东根据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频率。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管报酬、股权激励计划、对外与对内担保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十二、表决权行使 章程 (1)“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5条、第43条分别规定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和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问题。
第35条仅规定全体股东如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可以按约定行使权利,第43条仅规定股东如果在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行使权利。第35条的规定要全体股东约定,没有关于章程中规定是否可以;而第43条仅规定章程规定可以的就行。
具体分析看两者其实是有区别的。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修改公司章程不是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所以虽然章程属于股东的一种约定形式,但是即便以修改章程的形式通过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的股东会决议,只要有部分股东不同意的,该决议仍是违法的。
必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对分红及增值时出资的认缴问题进行变更方为有效。九、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6)T45: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任意制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自由度非常大。
四、执行董事职权 (8)T51: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对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可以有执行董事,且职权由章程规定。
此可以参照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规定。十、监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十三、经理职权的规定2、除公司法对章程必备内容的规定之外,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内容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中此类条文共有三条,即第38、47、54条,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的规定。
法条在罗列了相应机构的必备职权后,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做兜底。可。
4.我国国防法规制定的权限有哪些
(一) 国防法规的制定 国防法规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把自己有关国防建设的意志以及国家的意志,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立法活动。
依据国防法规的不同层次,分属不同的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制定和颁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
2、国务院和****制定的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法规。
4、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法规。 国防法规制定的原则: 1、依宪法为依据。
2、维护国防利益的原则。 3、国防法律从严的原则。
4、民主的原则。 5、协调统一的原则。
(二) 国防法规的实施 国防法规的实施是指国防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法律规范只有当它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和实现时,它的作用才能显示出来,它的存在才有意义。
我国国防法规的实施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来解决具体问题,即国防法规的适用; 二是由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用国防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即国防法规的遵守。
(三)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等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和****各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
5.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bai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du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zhi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dao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内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6.行政立法的权限
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无权规定,否则构成违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项的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以下三个方面: 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2.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7.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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