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中国招投标师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参加招投标师考试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个,就是要重新研究招标师考试的内容。
我们经过研究发现,招标师那些条例也好,或者法规文件也好他的秩序都有一个之的原则。所以我们在学习的时候要首先要把握这个原则,比如说招标投标法,这是招标师考试的基本制度,它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那么把原则理解了,把法律法规立法的原则理解了,它的条文也好,法律文件也好都是顺其自然能够顺出来的。因为我们知道考试都是客观题为主,尤其是法律法规权利都是客观题,也就是全部是选择题,不需要你完全背出来。
所以你理解这个原则之后,很多的法律大部分的法律条文,按照我们的理解,就可以顺出来了,所以一定要理解为主。 比如说我们在以前在建造师的时候,有关招标投标法当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在“开调”的时候,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从出题到底谁不能去检查这个文件的密封性,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如果上大家记的话就很难了,所以要理解,你要看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的作用是什么?我们怎么理解呢? 这个投标文件由投标单位交给招标单位了,交给招标单位也好,以后他来保管了,等到开标那天,他拿出来,把东西开封出来。
那么这中间如果招标单位偷偷的打开看了,怎么办呢?我们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现象,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所以谁可以检查呢?投标人可以检查,投标人的代理可以检查,我们公认的公正人员他也可以检查,但唯独招标人自己不可以检查,如果让招标人自己检查的话就失去了这个作用,这个里面有一个理解特别强调一下。 第二,在考试当中也存在着一些数字性考点。
比如说需要我们记忆的,当然在记忆的时候需要找一些敲门。比如说招标投标法里面还有相关政策里面,国家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它的规模标准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有四个标准:第一个是施工单项工程,在200万人民币需要进行招标;材料货物的采购,单项在100万以上也需要进行招标;像咨询服务性的采购,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也需要招标;综合项目包括这些小项,单项就是在限额以下,综合全部加起来费用总部超过三千万人民币的也要进行招标;这几个数字相信大家不会记措,关键是前面三个,一个是200万,一个是100万,一个是50万。
大家注意他的规律,他是成倍的关系。比如说50,它的两倍100万,100 万的两倍是200万。
然后再看一下不要搞混淆了,那么就考虑一下在这个项目招标当中,哪些项目花费是最多的,在施工整个过程当中占有重要的职位,所以它的限额是最大的,是最高的200万。 然后是一些咨询、服务类的项目的单价的价值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它是最低的50万,中间剩下的就是材料货物的采购100 万,所以我们掌握这个规律之后,掌握敲门之后记忆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给大家提这么两个建议。
2.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资料有哪些内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3.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资料内容是什么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
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1) 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等。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领域的设计变更即为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 2) 合同的权利转让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合同权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无效合同或者已经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有效合同权利,不产生有效的合同权利转让。 。
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受让人如果不接受该权利,合同权利是不能被转让的。 。
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合同的义务转让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
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4)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可见,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 因为概括转让包含了债务转移,而债务转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4.招标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当强制性承担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各部门的规章都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均做出了规定。 招标师作为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应当认真负责,规范履行招标采购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行为和工作成果依法合规、客观真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招标师如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应予以回避。招标师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师不得与招标投标主体和评标专家私下串通协商、暗箱操作、串通投标抬标,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评标信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师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受与工作职责有关以及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
按照《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招标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2)向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6.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7.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章节知识点有哪些
1.3 《招标投标法》 1.3.1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目的,是前提条件) 为实现该目的,招标投标法纠正和完善了立法前的一些不规范做法,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和推广统一了规则。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重要目的之一) 为实现该目的,招标投标法设置了必须招标制度、一次报价制度、保证金制度、有效期制度等特色制度,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制度体系。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的立法目的,最终目的) 根据该目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具体的法定程序,并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的职责以及当事人异议、投诉等制度。
8.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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