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农业公司经营适用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农业法律法规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
农业法律部分:
1、《农业法》
2、《种子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农村土地承包法》
6、《林业法》
7、《渔业法》
8、《畜牧法》
9、《农业技术推广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业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农药管理条例》
10、《土地复垦条例》
2.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30)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08-28)
3.农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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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经营范围都有哪些
农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农业,牧业,渔业,林业或者其他和农业产品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农业广告经营等这些业务。如果自己的公司定性的就是农业公司,那么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这些经营范围是要和农业相关的,超出经营范围就是违法的。|
▲一、农业公司经营范围都有哪些? 经营范围限于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可以兼营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广告经营等业务,也可以因地制宜地从事农业观光旅游、果蔬采摘等适宜发展当地农村经济的其他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二、超经营范围是否受法律处罚? 《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超范围经营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
4.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大概有以下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一)综合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二)种植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四)渔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五)农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六)农垦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七)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八)市场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九)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
5.目前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农业法规
种子法 [200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 [2008.9.2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8.9.26]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8.9.2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8.9.26]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8.9.2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8.9.2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8.9.26]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8.9.26]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6.农业公司经营范围大全
一、营业执照普通的经营范围有:1、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
2、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除信件)、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3、建筑安装类经营范围: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4、科技类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汽车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整流器生产、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电脑网络软件开发。5、咨询类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度假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
6、生产类经营范围:涂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制造加工。7、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
保税区内以****产品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二、常见行业经营范围有:⒈广告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设计服务,会务服务,美术设计,动画设计,电脑多媒体领域技术开发,舞台道具租赁,工艺礼品批发、零售。
⒉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汽摩配件,五金交电,电子数码产品,文具,汽车用品,服装面料,毛纺织品,家具,计算机硬件,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⒊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范围: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机械设备安装,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的销售。⒋网络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脑维修服务。
7.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经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确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六、工作步骤(一)成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市上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承担综合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拟定操作程序、筹备召开布置会、指导具体实施等工作。区市县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工作。
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落实人员。
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地要抽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特别是村社要抽选熟悉情况、在群众中有威望、办事公道的农民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层层有人管、有人做。
(三)组织培训。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分级培训方式,对各级工作人员开展确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市上主要是对区市县业务领导和工作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市县对乡镇、村社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四)宣传动员。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内容、拟定宣传提纲。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公开信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内容等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开展确权登记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要求,更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从而激发广大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摸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等档案资料,对农户现有承包土地的地块、空间位置、面积等进行清查实测,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斑,作为确权颁证的原始资料。
(六)审核完善。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权属存在争议的,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后,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七)登记颁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容,逐户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经复核无误后,制作(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及时颁发到户,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八)整理归档。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将确权登记工作表册、承包合同、登记簿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九)总结验收。
各区市县要对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认真总结;市上在区市县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成考核验收组对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要督促完善后再组织验收。
七、进度安排(一)组织准备阶段(2012年9月至10月)。完成成立机构、宣传发动、开展培训、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等工作。
区市县制定的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在10月15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农业局备案。(二)先期试点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
完成现场勘界、清查实测、形成图斑、张榜公布、建立登记簿、登记发证、整理归档等工作。认真解决试点中的矛盾纠纷,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三)全面推开阶段(2013年1月至10月)。指导广安区全面推开确。
8.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如何界定的
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界定:
一、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强化农业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二、要充分运用直接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积极性。
三、要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方式,贷款贴息等政策手段提高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迈向透明化,多种管理方式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逐步推进财政资金整合,强化配合与协调,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财政投入的支持对象更加全面,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纳入政府扶持范围,有效解决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难以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农户的问题。
《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条例:
第67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68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69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9.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30)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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