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据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
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行政诉讼的审判依据(法律依据)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时,不应一概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任何依据
社会的急剧转型和我国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及政府的积极行政理念,在客观上使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有时也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而是直接依据行政主体自身制定的多数表现为“红头文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至法院,行政机关在提交证据和依据时,又往往将这些以“红头文件”表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事实证据而不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交。实践中,如果法院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39]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没有提交法律依据,从而认定被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的话,其结果必然是行政机关败诉率很高。即使有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处理是正确的,行政机关也很可能承担败诉责任。这种情形,既不能有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脱离了我国社会转型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根据最高法院《纪要》的要求,对待此种情况,法院除了应尽释明义务外,不应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时,不应一概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依据,而应在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再作定夺。
3.行政诉讼的审判依据(法律依据)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时,不应一概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任何依据 社会的急剧转型和我国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及政府的积极行政理念,在客观上使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有时也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而是直接依据行政主体自身制定的多数表现为“红头文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至法院,行政机关在提交证据和依据时,又往往将这些以“红头文件”表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事实证据而不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交。实践中,如果法院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39]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没有提交法律依据,从而认定被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的话,其结果必然是行政机关败诉率很高。
即使有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处理是正确的,行政机关也很可能承担败诉责任。这种情形,既不能有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脱离了我国社会转型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根据最高法院《纪要》的要求,对待此种情况,法院除了应尽释明义务外,不应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时,不应一概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依据,而应在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再作定夺。
4.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据和参照适用的规范都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5.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据和参照适用的规范都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6.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案件的法律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的特征是:①行政纠纷是行政诉讼的前提,行政诉讼的实质是由人民法院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定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原告必定是认为其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利害关系人,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但没有反诉权;③行政诉讼带有监督性和救济性,它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另一方面使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④行政诉讼必须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主持进行;⑤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中所形成的诉讼关系。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宪法、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第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五,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六,人民检察院对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具体诉讼程序上,三大诉讼制度都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审理制度等。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①行政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是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未规定由其主管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②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合理不作审查。③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指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④不调解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整方式结案。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以调解方式结案会削弱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会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行政损害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7.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要遵循哪些规则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要遵循以下规则: ⒈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标准和尺度。中国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法律和法规。
这里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⒉参照适用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处于参照地位。
所谓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进行斟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余地,可以不予适用。 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一般而言,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对法院没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参考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应对其合法性进行更为严格的确认。
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不必送有关机关裁决,可直接决定适用与否。 ⒋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在审判中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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