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企业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2.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3.关于我们公司产品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下面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挺多的,你慢慢看。
4.我国有哪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环境保护法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
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组成的体系,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环境保护法,如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另外还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法制工作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完善。
6.求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3、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4、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光焕发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5、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6、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7、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8、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9、施工现场混凝土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0、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12、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3、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14、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15、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16、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菌素渗处理。
17、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7.最新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卫康1213
环保管理制度 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则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管理人员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4、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二、环境管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及上级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公司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公司环保规划和目标并提出相应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环保工作,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公司环境保护处是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2、各单位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则,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3、各
8.我国制定的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8-0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7-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9-08-29] 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07-03-0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05-0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06-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09-01]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1-04-2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03-20] 环境标准 水环境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993-12-30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997-12-03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04-28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992-01-04 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1989-08-12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04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2001-11-12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2-28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炸药 2002-11-18 GB 14374-19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与分析方法标准 1993-05-22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2002-11-18 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2002-11-18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12-24 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01-18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01-18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07-18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07-27 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9-01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9-01 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4-02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5-2008 GB 21906-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2008-06-25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1985-01-18 GB 4286-19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4-05-13 大气环境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002-11-19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01-18 GB 9137-19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1988-04-30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7-01-01 GB 21522-200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2008-04-02 GB 20952-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22 GB 20951-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22 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22 GB 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12-29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3-12-23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03-07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03-07 GB 14554-1993 恶臭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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