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备案制度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求解法的备案制度
备案问题:1.备案找上级。2.人大不备案。3.批准当(作)备案。4.规章有例外。(不需要找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问题: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举例:河南省政府规章备案,1先找出所有上级,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2人大不备案,去除全国人大和河南省人大;3没有批准问题;4规章不需要找全国人大常委会。 故 只要找: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
2.备案制度的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意义
关于规章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少有规定。对于备案义务机关而言,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但这只是对备案审查的最低要求———“报备”,作出了对制定机关的法律责任规定,至于其他不予登记情形以及主要负责人是否需要负责则未规定。特别是对上级备案机关而言,备案登记是否会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备案登记与司法审查的关系等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3.备案制度的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意义
关于规章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少有规定。
对于备案义务机关而言,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但这只是对备案审查的最低要求———“报备”,作出了对制定机关的法律责任规定,至于其他不予登记情形以及主要负责人是否需要负责则未规定。
特别是对上级备案机关而言,备案登记是否会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备案登记与司法审查的关系等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
4.网站备案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方可登陆本网站填报备案信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相应的电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填报虚假信息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有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的,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登陆本网站履行备案手续前,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电子证书放置到指定的网站目录下。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作为备案与否的参考标准。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5.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备案、审查以及纠正三方面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同级司法机关存档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司法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法定机关的立法情况,并能结合审判实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拓展资料:随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试行)共有14条内容,有效期为两年,主要是用来为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推进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制度。
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将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于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该决定作出二十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适用听证程序的,在结案后二个月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第五条 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三)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接受县政府的监督。(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终止。
第七条备案的范围:(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对从事经营活。
6.法律法规报批准和备案的区别
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批准、核准和备案三者的区别是:
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中的中小项目。
2、审核的内容不同。审核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的因素。
3、程序环节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核准制和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者备案一个环节。
扩展资料:
审批、核准和备案统称项目立项,是立项的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立项是根据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决定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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