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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烟气排放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1:06
本文关于食堂烟气排放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员工食堂的排污问题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员工食堂的排污问题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第一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3.问一下 职工食堂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职工食堂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可参照以下格式写。

一、总则1、为加强公司食堂的统筹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员工就餐质量,特制定本制度。2、本规定包括食堂财务预算及物品管理、食堂进货管理、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及员工就餐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食堂及全体员工。二、食堂财务预算及物品管理1、食堂采购员须在每月二十八日前根据本月实际发生情况作出下月费用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2、食堂采购员应严格按预算支出,认真执行公司财务制度,超预算支出应事先草拟支出计划,报批后实施。3、不得私设小金库,采购员1000元/月的采购预备金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转借他人使用。

4、坚持实物验收,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每隔四天结算一次餐费,每月初核算上月餐费,每月末全面盘点食堂物品一次。5、食堂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帐,要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向外出售食堂物品。

6、食堂财务、采购、物品管理要由食堂采购员指定专人负责,划定范围、包干管理。7、对故意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由食堂采购员提出处罚建议。

三、食堂进货管理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不准采购变质食品,不准采购超过保质期食品。2、采购货物应努力做到价格低、质量好、足斤足两。

3、采购货物应有公司认可的票据。4、购进货物必须逐项上帐,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日期。

5、食堂需要大量进货时,事先必须经总经理批准。6、食堂货物入库必须按品种、生熟分类放置,不得随意摆放,确保物品在保质期内加工。

7、食堂管理员负责全面指导、监督和安排食堂员工的日常工作,每月不定期到市场了解物品价格或参与采购活动,控制采购成本;前台负责核实每日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统计差异并知会食堂管理员,由食堂管理员报告总经理或酌情处理。四、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1、炊事员必须了解各种炊事器具和设备、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则不得使用。

2、所有电源开关不准用湿手开启,以防触电事故发生。3、电动炊事器具、设备要经常检查,在通风、干燥处放置。

4、食堂操作间严禁闲人进入,以确保安全。5、每日下班时必须保证人走火灭,以防火灾发生。

6、每日下班时必须检查餐厅所有门窗,所有电源是否关闭,以确保公司财物安全。7、冰柜使用与维护:(1)操作间的冰柜只许保存与公司伙食有关的食品,不得私用。

(2)启动冰柜前须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再通电源。(3)冰柜启动后须检查冰柜有无异常声音,是否正常运转。

(4)严格按照冰柜容积及承重规定储存食品,以防冰柜不制冷或停机。(5)经常检查冰柜内结霜厚度。

不定期进行除霜工作,同时做好冰柜内清洁、灭菌工作。确保冰柜正常工作,降低电耗。

(6)冰柜的维护工作要经常进行:防尘罩要经常清理;冰柜的温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所冻食品数量进行调整。(7)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迅速向行政人事部报修,并协助维修。

8、消毒柜使用与维护:(1)使用消毒柜前首先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再通电源。(2)使用消毒柜必须先放入餐具再启动。

(3)使用消毒柜前须保证餐具干燥,以保证消毒柜安全。(4)消毒过程完成、温度下降后方可开启柜门,以确保消毒质量,并防止事故发生。

(5)消毒柜仅用于餐具消毒之用,禁止它用。(6)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迅速向行政人事部报修,并协助维修。

机器绝不能带病使用。9、煤气炉使用与维护:(1)餐厅操作间的煤气炉只限与公司伙食有关的食品,不得私用。

(2)使用煤气之前要确保煤气管道无损坏漏气现象(a)、煤气是一种无色但有臭味的气体,当嗅到煤气的臭味,应用肥皂水涂抹煤气炉和管道,凡是起泡的地方,就是煤气漏损处。(b)、轻微煤气中毒的症状,如头昏、脑胀、恶心呕吐等。

严重煤气中毒会出现四肢无力、昏米不省人事、口吐白沫等症状)。(3)发现漏气应及时关掉煤气, 打开门窗使室内通风透气,分散人员,如有中毒者立刻送往医院救治,再进行维修或更换设备。

(4)使用煤气之前做好食物的准备工作(如炒菜、烧饭应先把菜洗好、节好、淘好米放好水,并把油盐酱醋等调味品都预备好,然后点火使用)。(6)不宜把煤气瓶或煤气炉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使用,不宜把废纸、塑料品、干柴、竹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放在煤气炉旁边。

(7)使用时应先打开煤气源开关(用手逆时针方向旋转,听“哧”的声),再打开燃烧器(先将胶木执手向里推进脱离轧头,随即向右轻轻旋转, 执手与灶面垂直时开关全部开足),关闭时亦先掉关煤气源开关,再关掉燃烧器。(8)应经常清洗铲除煤气灶面上的污迹,防止锈烂。

燃烧器火眼易被饭汁灰尘塞住,要经常用铁丝或旧牙刷疏通。(9)燃烧器的进气口有时可能被各种杂物塞住,应取下来用粗铁丝桶通倒清。

10、发生点火困难时应检查电极与灶体距离是否过大,点火孔是否畅通,压电陶瓷是否失效(火弱)金属构件有无脱落等。否则应及时报修。

五、员工就餐管理1、对于出勤的员工,公司负责承担7元/日的伙食补助;为。

4.餐饮油烟排放规定

1、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问一下 职工食堂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颁布时间:1989-12-26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

6.环境保护法中有没有对餐饮业油烟排放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违者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是否造成污染可以从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以及油烟气排放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来判断,可见油烟气污染的主管部门应为环保部门。

同时,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如果该饭店根本就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应该首先予以取缔,这样处理比较快,具体条款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法规可见,如果是无证经营的,两个部门都应当受理该投诉,谁不受理就属行政不作为,参考《国务院信访条例》哪个部门不受理要求书面的不予受理文书,然后行政复议或诉讼均可。如果是有证的饭店则肯定是环保部门处理。

7.厨房油烟净化器的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36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其他通知及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第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五)<>GB18483-2001

8.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1.国家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5、餐饮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本市餐饮业排污现状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生产型企业特别是污染企业相继搬离城区,第三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兴建了大量的宾馆、餐厅、游乐场所、大型购物中心及标准化菜市场等带餐饮的服务设施,这在繁荣社会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拓宽就业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其排放的含油废水、油烟、噪声等对周边局部环境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已逐渐成为城区除生活污染源以外的主要污染源,由其引发的污染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以长宁区为例,各类注册登记的餐馆755家,其中外资经营的有35家,超过500个餐位的大餐馆有205家,日排放餐饮废水14.6万吨,超过了长宁区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总量。

餐饮服务业的废水水量尽管不是很大,但其悬浮物(SS)、动植物油、CODcr等污染物浓度均较高,特别是悬浮物和动植物油会引起局部下水道容易堵塞,城市排水泵站负荷增加。根据环保法规规定,凡注册的餐饮业在开业之前都要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后达标排放至城市排污管网。

但由于一些项目受场地、投资资金、运转费用等限制,缺乏合适的隔油设施,并且运营过程中缺乏长效管理,因此处理效果非常差。调查中发现有的餐馆自营业以来就没有掀开过隔油池的盖子,没有真正起到隔油除油的效果。

如长宁区仙霞路沿线有大小餐馆60余家,2001年8月区环境监测站对其中20家餐馆排放的餐饮废水进行了监测分析, 结果表明,按《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的三级排放标准对照统计,CODcr超标17家,超标率达85%;BOD5超标14家,超标率达70%;NH3-N超标4家,超标率达20%;SS超标3家,超标率达15%。其它区情况基本相当。

目前大多数餐饮含油废水的治理方法是新建多仓式隔油设备。从油水分离的试验结果看,餐饮含油废水在静止的隔油设备中的停留时间越长,从水中分离浮油的效果越好,通常经过45min的停留时间,除油效果一般达到70%以上,如果再加上一些技术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除油效率。

二、控制并降低餐饮业污油水排放的建议 针对上海市餐饮含油废。

食堂烟气排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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