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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移风易俗的规定

时间:2021-05-05 12:36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对移风易俗的规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如何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等移风易俗

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树立和弘扬新风正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推动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礼、丧葬,以及考试升学、参军就业、长辈祝寿、子女满月、庆祝生日、盖房乔迁、调动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文明、自律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一)带头实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禁止公开设宴、接受礼品礼金。(二)禁止邀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婚宴、收受其礼品礼金,禁止参加亲戚以外人员的婚宴并送礼金。

(三)禁止明显超出本地一般消费标准和规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四)严格控制婚丧用车数量,禁止使用豪华车队,禁止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卫生和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与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请帖,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邀请上述单位或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接受礼金、礼品。(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车参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禁止因袭讲排场比阔气等陈规陋习、挥霍浪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禁止分批次、多地点宴请,采取化整为零、分别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逃避监管。

(十一)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二)禁止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庆等事宜的,在办理10日前(含节假日),市管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人员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事后10日内,将所办理事项时间、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接受礼品、礼金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再作出书面报告。

办理丧葬事宜的,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上述情况。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事后5日内上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处分。在办理婚庆、丧葬等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曝光。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等,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责令清退或予以收缴。第十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及时答复举报人。

市纪委举报电话: 12388,8781203,8781230。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党员、干部和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农村彩礼国家规定

国家还没有出台这类行政法规,只是出台了相关的彩礼退换司法解释。

根据《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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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的地方相关规定,例如平凉崆峒区为例:

根据《崆峒区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实施意见》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整治力度,规范婚嫁习俗

推行婚嫁彩礼“限高”倡导标准。按照省、市委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婚嫁彩礼“限高”作为治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农村婚嫁彩礼不得高于8万元,城区婚嫁彩礼不得高于6万元,村社党员干部本人或子女婚嫁彩礼不得高于5万元,公职人员本人或子女婚嫁彩礼不得高于3万元,引导婚嫁双方逐年降低彩礼数额,少要或不要彩礼。

倡导勤俭节约,禁止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非亲属随礼(农村不超过50元,城区不超过100元),婚宴不超过20桌(农村每桌不超过300元,城区不超过600元);

白酒(农村不超过50元,城区不超过100元),烟(农村不超过10元,城区不超过20元),车辆不超过8辆(本村结亲不超过6辆)。

参考资料:文明崆峒-崆峒区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实施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60岁以下禁止包办宴席是否符合地方法规

中央说要勤俭节约,有的地方想拍马屁,却出台了奇葩规定。

比如,四川通江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规定,除了对国家公职人员酒席范围界定进行了规范外,还对农村和城镇居民允许举办的酒席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办寿酒则要求老人年龄70周岁及以上,每间隔十年可操办一次。

出发点很好,但是否违背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规定的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最低层面是规章,而县级政府无制定规章的权力。因此,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况且70岁才能办寿宴,10年只能申请一次,有点荒唐。明显侵犯了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从依法行政角度讲,不可取。

民事法律有一个原则,即法不禁止即可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普通群众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办酒席,那么这个规定是否涉嫌侵犯群众的民事权力?是否涉嫌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移风易俗无疑是良好的动机,但这本来应该属于乡规民约群众自愿的范围,政府倡导则可,用政府规定来体现是否合适?

4.普通公民婚嫁喜庆红白事宜属条例准则吗

普通公民不属于。

公务员、党员干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宜属条例准则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提出党员干部去世一般不开追悼会;禁大操大办丧事;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留坟头等。党员干部婚丧嫁娶标准:1、严格执行报告和备案制度。

操办婚嫁超过20桌的,提前10日填写《新平县公务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报告操办宴席时间、地点、桌数和邀请参加人员范围等,并于事后10日内报告收受礼品礼金的数量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操办丧事的,应于事后10日内补填《新平县公务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说明操办宴席时间、地点、桌数和参加的人员范围等。

县(处)级领导干部向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备案。科级领导干部向县纪委报告备案,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其他人员向所在乡镇纪委或负责单位的纪工委(纪检组)报告备案。 2、严格控制宴请范围。

公务员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提倡从俭办事,不准向亲属以外的人员滥发请柬,照单请客,或以“告知”方式邀请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大操大办,借机收钱敛财。 严禁公务员在新居落成、乔迁、开业、贺寿、调动、晋升、生日、升学、当兵等喜庆事宜中请客送礼,借机收钱敛财。

子女满月(或周岁),只准许在直系亲属范围内请客,超范围请客的,视为大操大办。 3、严格操办桌数。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含操办三代内直系亲属),宴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桌,且提倡在一个地方集中操办一次,不提倡分地点、分时间多处多次操办。若分地点、分时间操办的累计桌数原则上也不超过20桌。

超过20桌的,必须进行申报备案。 4、严格执行纪律。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乡镇、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拟办婚丧嫁娶等情况摸清底数,记录准确,有针对性地开展解释说服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凡不经报告和备案擅自操办者,均按顶风违纪论处,要给予操办者纪律处分。

5、严格监督检查。不得利用公车、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凡动用公款、公物、公车者,要给予操办人纪律处分,要追究提供公款、公车、公物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属司机擅自出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和其他违纪行为,要公开曝光。

6、切实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组织干部职工传达学习云纪通报字[2008]7号文件精神及要求,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一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自觉抵制和坚决反对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不良风气。

进一步学习贯彻新发〔2006〕17号文件和新纪发[2006]30号文件精神,有效规范我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严格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四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 张浪费,倡导移风易俗,引领社会文明新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关于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操办、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第三条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事宜和其他红白喜庆事宜的总称。

婚丧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名义操办的婚事、丧事。其他红白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名义操办的庆生祝寿、小孩满月、开业庆典、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迁坟祭祖等事宜。

第四条 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和标准。(一)干部职工操办婚事,婚嫁双方分别办理宴席的,各办理的桌数不得超过10桌(或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宴席桌数不得超过20桌(或200 人)。

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下同) 以外人员参加干部职工操办的婚事,馈赠、封送的礼金或同等价值礼品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二)干部职工操办丧事,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严格控制规模,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三)除婚事、丧事以外,其他红白喜庆事宜参加人员仅限直系亲属。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要严格遵守“五个严禁”:(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事宜,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搞封建迷信活动;(二)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扩大宴请规模;(三)严禁直接或变相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与行使职权有关或有可。

5.移风易俗的内容怎么写

办酒请客收礼,争先恐后:人的基本属性之一是社会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聚会是应有的正常现象。

洞房花烛新婚之喜,凤栖高梧乔迁之喜,丧考丧妣之忧等红白喜事,亲朋好友聚而庆贺恭喜或凭吊致哀,其间难免有财物的礼尚往来,且“来而不往非礼也”,这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而随着风俗的演变,人们逐渐把目光转移了焦点,不再是单纯的因确有其事而或喜或忧,而是关注几年能办一次酒,能回收近年来送出的礼金,确有其事也倒顺理成章,否则就要“无事找事”。

于是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办酒名目,人们就开始热衷于争相办酒请客收礼。近年新增的办酒名目又以以下几种居多:1、状元酒:农村家庭供个大学生的确不易,长期以来也有子弟考上大学而以办酒来向亲朋寻求赞助的,而现在的“状元酒”,无论家庭是否困难,无论考上的是什么学校,一律都先把“状元酒”办了。

有的甚至是根本没考上,花钱找个只要有钱就可以读的学校,也要办酒,更有甚者,不知从哪里弄张录取通知书在手,办酒后孩子出门一段时间,也不只是去读书还是干嘛,后又回来复读或者直接不上学了,一切都只为能把酒办了。2、新“乔迁”酒:这不是习惯以来的华堂落成、凤栖高梧,而是把原有不太好的大门重新粉刷一下,涂上红色,或是把木门改成铝合金门,称为“踩门”,借此广撒请帖,大请亲朋,回收礼金。

更有离谱之事,房屋本不是自己的,只是租来几间出租屋,也没来由地大办特办,请客收礼。扩展资料 一、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纪律政策的约束:要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纪律政策、村规民约等,并认真予以贯彻执行。

强化法规、纪律、政策的约束力,要求国家干部、机关党员领导带头执行,并从快查处一批顶风违纪违规的行为,惩前毖后,以儆效尤。出台的政策法规应张弛有度,体现人性化,又具很强的可操作性。

例如禁办酒席不搞一刀切,规定哪些酒席可以办,哪些不能办,改土葬为火葬应有个渐进过程,循序渐进,而刹麻将风则应从严从紧。二、强化宣传舆论引导:通过网络及报刊、书籍上的文字,电视等媒体上的图像,广播等媒体上的声音,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使广大群众以不良风俗习惯为耻,以移风易俗倡行文明风俗为荣,把相关法规、政策纪律潜移默化的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办酒席提倡缩小范围并新事新办、节约简朴,文明而有意义。

赡养老人提倡厚养薄葬,不搞铺张。倡导文明进步的休闲娱乐方式,寓学习、健身、钻研工作业务技术于休闲之中,则国之强盛指日可待。

6.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些什么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根据这一原则,在有关法律中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1)《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娱、体育活动,正当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对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法律法规对移风易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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