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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企业摊派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5:18
本文关于不向企业摊派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乱摊派违成什么错误

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对收费项目性质不明的,可以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才能支付;计划、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摊派行为。?

2.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乱摊派违成什么错误

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对收费项目性质不明的,可以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才能支付;计划、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摊派行为。?。

3.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0条规定 的内容可知: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受理的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乡镇企业管 理)、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和审计等 有关部门,可以就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 报者。经审计机关确认是摊派行为的,由审计机关通知摊 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限期退回摊派财物;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不向企业摊派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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