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废止的法律法规6,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中国有哪些法律是被彻底废止的呢
我只有这些,希望能帮到你
1991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13件)
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2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
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
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1984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4年10月15日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1984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4年12月17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专利代理暂行条例(1985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9月12日中国专利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199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令废止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3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2.近几年我国废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8-0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7-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9-08-29] 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07-03-0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05-0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06-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09-01]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1-04-2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03-20] 环境标准 水环境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993-12-30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997-12-03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04-28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992-01-04 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1989-08-12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04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2001-11-12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2-28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炸药 2002-11-18 GB 14374-19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与分析方法标准 1993-05-22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2002-11-18 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2002-11-18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12-24 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01-18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01-18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07-18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07-27 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9-01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9-01 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4-02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5-2008 GB 21906-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2008-06-25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1985-01-18 GB 4286-19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4-05-13 大气环境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002-11-19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01-18 GB 9137-19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1988-04-30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7-01-01 GB 21522-200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2008-04-02 GB 20952-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22 GB 20951-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22 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22 GB 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12-29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3-12-23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03-07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03-07 GB 14554-1993 恶臭污。
3.改革开放后我们废除了哪些法律
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施行。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施行。
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施行。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正式施行。2004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该条例正式施行。
200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施行。原法是199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正式施行。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
4.过去适用的法律规定废止后法院依其判决生效吗
这个问题恐怕要综合考虑,如果你表述的“上诉”没有错误的话。因为你提及的司法解释是在2008年12月24日废止的,如果对方已经上诉,那么一审判决是什么时候做出的呢?如果是在司法解释被废止之前,那么原则上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并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是在司法解释被废止之后因为法官并没有注意到司法解释被废止的情况,那么判决肯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但问题是现在二审结果还没有出来吗?若是上诉,被废止的司法解释肯定不会被适用,但是合同效力问题我们并无法根据你的陈述下一个绝对的结论,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但如果你所说的“上诉”是申请再审的话,那么并不需要特别担心。
建议你还是带上资料找当地律师做一个全面咨询为妥。
5.2021年废除的法律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被民法典取代)。
《民法典》的颁布适应了时代发展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886名代表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于5月28日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是1949年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
民法典无所不包,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商品交易,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 2014年10月,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
这次编纂沿着常委会法工委在2015年3月提出的“两步走”思路进行,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为民法典。 其中《民法总则》在2017年出台,完成了第一步;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打包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随后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有的进行了三审,此后,《民法总则》与分编草案一同形成完整民法典草案,于5月22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受百年难遇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法典问世比原计划晚了两个半月,但并未脱离2020年完成立法的时间表。民法典回应疫情,在监护制度、财产征用、物业责任、国家订货合同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6.法律废止有哪些形式
法律废止是指绝对的终止法律的实际效力。
法律的废止有以下几 种情况:(1) 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该法即自动终止;(2) 法律为某一特定情况而制定,一旦该情况消失,即应废除该法;(3) 以新法取代旧法。法律废止的形式主要有:在新法中明文规定废除旧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 四十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安全法》同时废止。”有的新法未明文规定废止旧法,但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新法或者完全代替旧法,或者仅废止旧法与其相抵触的部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后,1951年2月1日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因与刑法抵触,则自动废止。
7.我国废止一部法规或者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流程
我国的法律废止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加强了法律废止工作,废止了1978年底以前及建国以后由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111件法律,宣告了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己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48件,废止了1949年至1984年由国务院(含前政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1604件法规,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同时也显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
(一)对废止法律的立法权限末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行使法律废止权无立法依据的现象。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废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从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来看,它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并无废止权。而该条第七款却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以撤销方式废止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由此可以推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无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是不能废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根据法理“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凡法律未予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二)对废止法律的立法程序未作规定,使这项活动的进行缺乏程序法的约束和保障。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活动虽无系统的立法程序法规范,但仍有一些散见于宪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程序规定,对于行政法规的制定,还专门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关于法律废止方面的程序,却几乎无任何法律作出抽象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废止的一大缺项。由于缺少一定程序的规范,对于法律废止案的提起、审议、讨论、表决、公布等,都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状况虽在一定程序上有利于对法律废止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总结,但在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
8.《公务员法》明令废止了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废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废止的;二是新 法的实施同时旧法自然废止的;三是上位法调整及有新规定的,下位法与 其相抵触的内容自动失效。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越来越多 地采用第一种方式废止法律。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 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 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此处的“同时废止”,是指自2006 年1月1日《公务员法》开始施行的这一时间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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