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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釆购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5:54
本文关于政府釆购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目前使用的政府采购法规有哪些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第55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3条相同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因此,作为政府采购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采购专业技能,。

2.政府采购领域有哪些基本的法律和法规

政府采购领域有两部基本的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两部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5年2月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扩展资料:

法律必须从严约束政府采购。

案例:

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买贵不买对”“买人参的钱买萝卜”等采购乱象饱受诟病。

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由于一直以来缺乏从法律层面明确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说明、论证等要求,也没有相关责任规定,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买了不该买的东西,一些本来不需要或过于奢侈的东西大量采购。

目前,我国年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已近2万亿元,带动了一个超过20万亿元的公共采购大市场。徐焕东认为,引导政府采购领域规范发展,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公开

3.目前使用的政府采购法规有哪些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第55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3条相同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因此,作为政府采购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采购专业技能,。 更多政府采购信息请关注政府采购信息网。

4.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2004-09-29】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08-11】

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08-11】

4.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08-11】

5.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2003-11-1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非典”防治紧急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3-05-30】

7. 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报生产企业参加第二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1-29】

8.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2-25】

9.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2002-11-2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06-29】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2001-12-21】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09-20】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采取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的紧急通知【1999-03-21】

14.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1995-11-30】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06-14】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1995-05-04】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味精厂与湖北省汉川县分水土产副食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3-08-11】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1-11-02】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服务公司采购供应处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0-06-16】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复函【1987-06-26】

5.政府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及其法律依据

B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釆购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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