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考试题,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复习题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70分) 1.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a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b合法、公正、公开;c建议与指导相结合;d惩戒和教育相结合;e依据事实、尊重科学。
A.abcd B.acd C.abde D.bcde 2. 如下哪些法规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a《消防法》;b《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c《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d《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e《煤矿安全监察条例》;f《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A.abcd B.abcde C.abde D.bcef 3.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宗旨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A.发展社会经济 B.促进经济发展 C.保持社会稳定 D.保障可持续发展 4.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 A.安全为主,预防第一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D.消除隐患,防患未然 5.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应急预案 B.规章制度 C.救援方案 D.管理方案 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
A管理制度 B安全生产制度 C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D安全管理体系 7.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A.主要负责 B.承担责任 C.全面负责 D.间接负责 8.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 )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A.爆破 吊装 B.矿山 建筑 C.起吊 搬运 D.高空 地下 9.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a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b安全生产监管制度;c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d安全生产检查制度;e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f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 A.abcde B.abcdef C.abcef D.bcd 10. 根据《安全生产法》,可能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主体有:a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b中介机构技术人员;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d安全生产专管人员;e从业人员。
A.abcde B.bcde C.acde D.abcd 11.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 )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A.3 B.4 C.6 D.12 12.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B.国家人事部 C.国务院主管部门 D.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 13.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 )要求。 A.经济补偿 B.赔偿 C.人身赔偿 D.财产赔偿 14. 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 15.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因故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日 16.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 )。
A.给予劳动津贴 B.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C.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D.定期休假 17. 根据《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 )。 A.行政处罚 B.刑事处罚 C.经济处罚 D.吊销执照 18. 根据《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 )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A每个季度 正职负责人 B每个月 主要负责人 C每个季度 主要负责人 D每年 正职负责人 19.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A.公安部门 B.安全监管部门 C.技术监督部门 D.煤矿监察部门 20.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 )。 A.随时入库 B.存放在专用场地 C.存放在车间 D.随时出厂 21.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 )进行。
A.工厂外 B.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 C.生产车间 D.仓库内 22.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3.安全员法律法规,求答案
安全员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各项安全制度。 3.负责编制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项目部人员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当年1号文件、《安全生产三十项“卡”制度》、《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有关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5.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的使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既有线施工的要点和防护、季节性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消防管理,以及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变压器、出入口、上料口等部位配备警示、提示、禁止指令、标志等。
6.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重点检查。 7.负责班前安全教育每日安全检查,按规定填写记录。
8.负责各项安全报表的填报工作。 9.负责对分包方、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10.发生事故,执行相应的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立即组织抢救和执行上报制度,并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共基本知识、基本能力测试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布时间:2007-9-19】 【作者/来源:国务院】 【阅读:48761次】 【关 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止回阀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安全阀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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