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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保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7:06
本文关于有关社保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3、《失业保险条例》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8、《工伤保险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扩展资料 四、部门规章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3、《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5、《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8、《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9、《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0、《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11、《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13、《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7、《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18、《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21、《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2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3、《最低工资规定》 24、《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5、《集体合同规定》 26、《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7、《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28、《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9、《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30、《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3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1、当然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单位不同意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未果的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2、《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3、广州应该有这种胜诉成功的案例。

/2005-7-11/200571195743.htm【职工要求裁令单位补缴未缴的养老保险金合理,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4.劳动法关于社保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上述企业关于缓缴半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补交。

扩展资料:劳动者权利(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

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

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2)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5)享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法。

5.求社会保障法规及基础知识(朋友急需,重奖可追加)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并且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西欧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人人都能够享受。更多的国家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含义 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法律法规:即国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条例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

法和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所依据的法律有两类: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

在具体操作时“小法必须服从大法”。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1.保障的一般对象 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原则不同,从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有所不同。2.具体的保障范围:视各国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大多数地区农民是家庭保障。

但如果进城打工,就应该受到保障;发展趋势:随保障内容的完善而不断扩大。但何时扩大到更广的领域,要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

本节重点:1、社会保障的一般概念2、社会保障的含义选择题:1. 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单选)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单选)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 C.思想教育是非题: 1、社会保障不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1) 错,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2) 因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陷于贫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特点与作用一、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意义1.经济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持生命的安全;2.政治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稳定,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3.最终目的: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是社会性社会保障对象具有社会性,即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性。社会共同承担制。

二是强制性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固定下来,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避免了主观随意性。社会保障所规定的某些保障项目,不论个人或雇佣单位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并接受其保障;社会成员个人无权选择所参加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待遇,社会保障机构也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利的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立法形式保证实施,符合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缴纳,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仍有不少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普遍性保障项目普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多个方面;保障对象普遍:覆盖至全体社会成员;四是公平性符合保障的对象能够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五是互助性横向互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遵循的是一种大数法则,也即是多数成员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补偿;纵向互济:代际之间的互济。如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

六是储蓄性 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是先行扣除、缴纳和储存,然后分配和使用。其实质是“取之于已,用之于已。”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1.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特点:一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于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盲目性、外部不经济、无法协调效率与公平等。社会保障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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