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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工作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9:12
本文关于卫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计划生育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

1、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干的法律有:2001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05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干的行政法规有:(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9号令公布的,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的,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3)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令公布的,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与计划生育相干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看你在那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3.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卫规范》《食品卫生管理员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卫生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认证程序》、《职业病医师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4.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从你的情况来看,首先你和你老婆是否有一人是少数民族,若没有你就超生了。

参照二胎生育政策 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国家没有相关的政策允许你生二胎。所以你就超生了。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的,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 你可以计算出你所要缴纳的罚款(500-3000)以及你要缴纳的生育费 你们夫妻的月收入X10%X12X7=?

地方的法律和规章 从属于宪法 普通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律。省级 自治区 直辖市 和国家认定的较大市市政府的管理下一级的地方行政规章。如镇政府机关作出的处罚有违反省一级的规章 你可以选择去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成功,可以上诉至县人民法院。从你反应的罚款数额是500-3000,不使用省财政统一的处罚票据 你可以拒绝缴纳。 至于生育费 每个月 按时缴纳。以上是我的分析,若有疑问,可以继续答复 。

5.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

相关法规条例: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3.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规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4.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5.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人员,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录用、调进或者迁入。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未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称非婚生育,也称非法生育,是一种违法的生育行为。

6.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7.国家和省市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废改立"指什么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重点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等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始终将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作为卫生计生法制建设的头等大事。经过努力,《基本医疗卫生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5年立法规划。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已正式牵头《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还坚持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及时修改完善、清理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012年以来,国家先后制修订了《精神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2部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部行政法规。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该委先后制修订《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等12件部门规章,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当前,该委正在抓紧制修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11部法律,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39部行政法规,出台《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136件部门规章。

卫计工作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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