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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9:30
本文关于森林草原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有哪些

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2.法律可以规定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是否正确

法律可以规定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是指哪些

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4.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有哪些

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5.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哪些规定

本条是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规定。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工业化和人口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巨大需求和大规模的开采已导致资源基础的削弱、退化。 以最低的环境成本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当代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本条有关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是依据宪法作出的。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我国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本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然资源的归属做出规定,对进一步保护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删除“等自然资源”的表述。

有的认为,“土地”包括“山岭”、“荒地”、“滩涂”,建议删除本条中的“山岭”、“荒地”、“滩涂”。有的认为,本条中“等”表述易生歧义,建议删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制定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因此,本条在文字的表述上依据宪法作出了规定。 根据宪法,我国其他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作为自然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我国的法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了国家所有外,存在另一种所有权形式,即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6.我国林地、草原、水面、滩涂使用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 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 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 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 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 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 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其他个人和组织只 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这是由我国的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国家通过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的方式,确定某块土地属于国 家所有还是集体,这对于明晰土地的所有权是有利的。

而个人取 得土地的使用权,则要经县级以上政府相关政府的批准,履行相关的手续。对于林地,个人只能享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 权。

对林地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集体享有。草原则由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取得草地的使用权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

对 于水域和滩涂,经规划适用于渔业养殖的,可以由个人取得使用权。 在我国,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是由历史决定的,但只要国 家能够保证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期限内可以正常使 用土地,那么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必对个人不利。

个人为了保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7.毁林开荒,草原开荒,湿地开荒,犯法么,都触犯什么法律法规了,

1、毁林开荒违反森林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2、草原开荒违反《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湿地保护法律还没有正式出台,只有各地市的保护条例。

8.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发布);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发布);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起);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分布);

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2日公布);

《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森林草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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