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余杭危房改造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危旧房”改造国家层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各地方政府会有更明确的地方法规知道危房改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等。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2.16年的危房改造的新规定有哪些
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时,是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以户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经过金鼎单位鉴定后,危房可就不同等级领取不同金额的补助金。危房改造新规存在地方差异,下面是安微危房改造政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以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4〕66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6年,计划完成1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2016年11月底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
扩展资料:
2016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3.咨询一下关于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
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
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
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日内完
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
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
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
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
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
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
摘自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及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4.咨询一下关于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
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
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
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日内完
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
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
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
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
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
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
摘自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及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5.我家危房改造,现有住房地方不适合起房子,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农村
首先。根据国家制定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
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房屋拆迁安装补偿、房屋拆迁补助费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与听证、危房改造及拆迁户的住房保障、房屋拆迁项目招投标
国家法律规定应该在原址翻建房屋!如果想另找地方,须向土地局申请,说明原因,或者由村委会另规划宅基地!你的院子不知是否属于你自己的,在你土地证的规划范围内!如果是,土地局是管不了的,房屋建设委员会管理这个事情!,要是不是自己的,那就应当向土地局申请了!
6.农村危房拆房补偿标准2020
因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各地农村危房拆除的补偿标准也会存在差异。以安徽为例,具体如下:
1、安徽农村危改改造补助标准主要是根据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农户贫困程度等进行划分标准,但是会对深度贫困户倾斜支持。
2、属D级的农村危房,原则上需拆除重建,危改改造资金一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未付,重建房屋户均补贴2万元。
3、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 对国家扶贫开发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市、区),省财政户均补助 2000元。
1、农场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贫困户、低收入贫困户等贫困人群,但危房补贴需鉴定危房等级,一般C、D级在补贴范围内,A、B级暂不在危房改造补贴范围内。
2、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需要控制拆除重建的新房建设面积,原则上1-3人户的新建或翻建房屋的建筑面积需控制在40-60平左右。
1、根据以往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于一、二类危房拆出后,按原有土地管理法,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根据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村破旧危房拆出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要进行复垦,即将宅基地恢复成耕地。
2、按照此政策,危房拆出后宅基地复垦的,村集体是不能收回复垦宅基地的。而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宅基地恢复成耕地后,除了一号文件规定不能收回外,耕地的使用权归户主还是归村集体,没有新的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复垦后普遍都由户主经营使用。
3、所以农村危房拆除后,宅基地的权属关系规定并未做到详细的清楚说明。但依据中央一号文件来看,村集体不能收回宅基地,按法律实用原则,择新不择旧,所以农村危房拆出后宅基地还是归户主复垦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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