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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最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22:12
本文关于杭州市最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杭州房产新政二十四条是什么

(24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ZZ]2008年11月05日 星期三 23:30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一)调整购房入户政策。

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等区域。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OO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 006 ] 6号)规定执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 O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O岁。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杭州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三)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 009年1 2月3 1日止,对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四)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五)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

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

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 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七)暂停征收房产登记等相关收费。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 009年1 2月3 1日止,对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八)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

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资金后,返还各做地主体,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九)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做地主体,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二)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三)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

2.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用人单位工会寻求帮助。

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应当使劳动者了解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情况、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拟订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订。 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含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试用期; (二)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设置为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3.外省车进杭州需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现在外地车进杭州高峰都是限号了,高峰时间段以外或者周六周日就不限制了。

和平时一样的,当然可以进了,但限行还是一样限的,和平时一样的,只是比平时严格一点罢了,不要轻信谣言。随身带上身份证就行了。在杭使用的外地号牌车辆,也要和本地车辆一样,到各指定办理地点去进行尾气环保检测,然后申领相应的黄色或绿色环保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交通发展状况,杭州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5月5日上午7∶00起,调整机动车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高峰时段区域杭州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4.杭州行人撞红灯,交警根据哪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限制行人的人身

杭州市交警对行人闯红灯,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是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是有法可依的。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为了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而且罚款或者被处以警告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关键还是要加强行人的安全意识教育,“文明过马路,安全你我他”,让其不仅仅只是一句标语,真正提高市民素质,形成全民安全出行的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针对行人的通行规则是有明确规定的,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等“行人违章”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对行人闯红灯的相关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可见,行人闯红灯、跨栏等违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警告或者罚款的相关处罚措施。

5.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

<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没有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到有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设计本行业通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种或者有毒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危害及防护措施等情况);(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七)劳动纪律;(八)教育与培训;(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

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

6.浙江省今年10月关于土地的法规有谁知道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年7月5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 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 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权属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 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可以责令限期登记或者纠正。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 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批准下达 ,必须严格执行。

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 第十条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 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资源 及其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 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减 少。 补充耕地不足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 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发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 定,组织易地开垦耕地或者上缴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将被占用耕地的耕 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土地整理。土 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已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未按照规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后停止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弃耕抛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 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7.请帮忙解决一个法律疑问:从旧的地方法规还是从新的省级法规

根据我律规效力规定级别低级别高发矛盾依据级别高;新旧矛盾依据新;按照所引用条款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尚未失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期晚于杭州市条例且级别高于杭州市所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发矛盾应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所引用条款并没矛盾浙江省规定比较原则杭州市比较明确浙江省所说规定包括浙江省级规定省级没相关规定则依据政府规定情况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没明确规定则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业委接提议15内未召则由物业管理部门帮助组织召且种事情般情况本区规定都遵行本区规定除非事提律效力问题更何况浙江省杭州市两规定根本存矛盾问题。

8.杭州最新改装车法规

杭州飙车案 中国大陆媒体称为杭州飙车案或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案,同时也被中国大陆网民称为欺实马事件(音同70码,取欺负老实人之意)。

是指发生于2009年5月7日,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车牌:浙A608Z0)因超速驾驶撞死人的事件。 逝者 谭卓(1984年9月26日-2009年5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为家中的独子。

2002年,谭卓以优异成绩考取浙江大学通信工程专业。2006年,谭卓毕业后就职于杭州依赛通信有限公司,担任硬件工程师。

肇事者 胡斌,20岁,杭州师范大学体育系大二学生,并曾获得首届杭州卡丁车大赛冠军。 通过媒体调查以及网民的人肉搜索,民众发现肇事者系杭州本地富商之子,且有数次超速违例的前科。

事件进展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跑车撞飞,后送120后不治。有目击者声称,谭卓被撞出大约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可能当场死亡。

同日,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但有网友发现肇事者QQ还在进行更新,因此质疑肇事者是否被及时拘捕。 5月8日,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时车速在70码(注:实际应为‘公里/小时’),由此引发舆论不满。

同日晚间,杭州市民及浙江大学学生自发走上街头为谭卓举行追思会。 5月10日,谭卓追悼会召开。

同日,杭州警方承诺将秉公办理此案。 5月11日,杭州警方承认肇事者存在违法超速行为。

另据杭州媒体报导,杭州市长称该事件骇人听闻要严惩。5月12日,杭州市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发表声明对此事表示关注。

5月13日,杭州市政府澄清肇事者胡斌的飙车同伴翁振华并非市政府领导的儿子。该案中肇事车辆涉及的超速行驶和车辆改装问题将由一家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来判定。

5月14日,杭州飙车案事故鉴定完成,专家称“车速肯定不是70码(注:实际应为‘公里/小时’)”。杭州市公安局当日向媒体发布交通肇事案鉴定报告,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且肇事车辆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但是该鉴定报告被网友质疑其可信性,且受害人父亲拒绝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同时,杭州公安局发言人证实胡斌还在羁押中。

5月15日,杭州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并认定本次事故由胡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杭州警方也就早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

5月16日,谭卓家属决定暂时不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5月20日晚,杭州警方宣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同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害者谭卓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谭卓父母获赔113万元。

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注: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 [编辑本段]争议及评论 杭州交警依据肇事者及同伴说辞初步认定肇事车辆当时时速只有70公里并控制媒体报道进而导致谭卓事件立刻成为2009年的网络热点。

同时关于肇事者胡斌应该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还是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9.杭州市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2018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举一个例子

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杭州市最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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