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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条例

时间:2021-05-06 07:48
本文关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2.我国放射性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有哪些

具体的还是行业标准和规范条例等,涉及的法律文献也不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节选)、《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3.国家最新核辐射安全限度标准规定是多少

核安全相关的标准非常多。分为几类:

国家法规:有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运输条例等。

部门规章: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设计安全规定、运行安全规定等等。

规章导则:厂址选择、设计、运行、放废等相关的导则要求。

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及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6249-2011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这个太多了。

还有行业标准。

扩展资料:

辐射危害

最大的长期健康风险是癌症。通常当体细胞受损或老化到一定程度时,它们会自我消除。当这种自我消除的能力消失时,细胞获得“永生”,可以不受控制地不断地分裂,这就演化成癌症。

我们的机体有许多机制来阻止细胞癌变,并替换受损的组织。然而辐射所带来的损害可以严重搅乱机体中的这些机制,从而让癌症风险大大提高。此外,如果机体不能很好的修复辐射带来的对化学键的破坏和改变,我们的基因里有可能会产生突变。

这些突变不但增高自身的癌症风险,还有可能被传递下去,使得辐射的作用在子孙身上展现出来。这些作用包括头部与脑部、眼部发育缺陷、生长缓慢和严重的认知学习缺陷。

健康受损程度取决于暴露在辐射中的时间以及放射性物质的衰变中产生电离辐射的强度。它能破坏人体组织里分子和原子之间的化学键,可能对人体重要的生化结构与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我们的身体会尝试修复这些损伤,但是有时损伤过于严重或涉及太多组织与脏器,以至于不可能修复。而且,身体在自然修复过程中,也很可能产生错误。最容易为辐射所伤的身体部分包括肠胃上皮细胞以及生成血细胞的那些骨髓细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核辐射

4.求辐射安全和保卫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 《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6.紧急求援: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各项制度细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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