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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罚款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08:06
本文关于深圳市行政罚款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深圳市最新的违停罚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决定对我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停车”)实施分档处罚,现将具体执行标准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一)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

(二)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设置繁忙路段标识,具体繁忙路段详见附件)、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二、在下列路段、部位违法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二)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三、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四、除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五、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六、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

本通告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交通繁忙路段范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5年6月24日

2.深圳违停罚款标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决定对我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停车”)实施分档处罚:1、在下列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1)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2)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3)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以实际交通标识为准,具体道路请登录市公安交警局主页查询)、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2、在下列道路、路段、部位违法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2)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3)广深高速公路鹤洲收费站南广场、机场南路(含辅道)、空港八道、领航高架桥(离港平台部分允许上下人员,即停即走)、空港二道、空港六道、领航一路、领航二路、领航三路、领航四路,航站四路,机场六道全段。 3、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4、除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5、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6、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3.深圳/关于处罚非法营运的相关法律条款或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第五条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七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运用 第八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二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五千元; (三)吊扣驾驶证:十五日以上、三个月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五)没收:车辆、有关装置。

罚款、没收车辆的拍卖款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第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免予处罚,但应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第十一条 对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设有停、让标志的路口,不按规定停、让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三)往车外抛撒物品的; (四)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或者侧坐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 (三)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仍然进入路口的; (四)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人、载货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张贴各种标牌或者其他物品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的; (六)不按规定位置安装或者故意遮盖车辆号牌的; (七)异地驾驶员未办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驾驶深圳营运车辆(含驻深货运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在十七时至十九时违反的,处两倍罚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指挥行驶的; (二)在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三)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或者地方驾驶员驾驶军队、武警车辆的; (四)在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超车或者跨线行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者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七)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八)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排放黑烟污染环境的; (九)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违反第(一)项的,处两倍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暂扣车辆;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应当暂扣车辆或车辆行驶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 被拍照记录闯红灯的机动车辆,可以依据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车主。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前方受阻,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排队等候,争道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 (四)学习驾驶员单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未申领教练车号牌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六)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不服从指挥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四)持挪用、转借的机动办事处证或者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使用涂改、失效、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六)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警灯的; (七)驾驶擅自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辆。

4.深圳违停怎么处罚

深圳违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人大网-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5.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几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最新的深圳交通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7.特区地方法规提高法律规定的罚款上限其法律依据何在

楼上的回答是正确的,我补充一下:

经济特区立法权是全国人大授予的。也就是说,特区颁布的法规和全国人大颁布的普通法律实际上是平级的,这也是特区法规可以对全国性法律做出变通规定的原因,只不过特区颁布的法规只在特区施行,而且特区法规也不能对任意一部全国性法律做出变通规定,具体哪些方面可以做变通规定是需要全国人大授权的。

再举例,自治条例中可以对婚姻法的法定婚龄做出变通规定,其实和特区法规是一个原理。

注意!这里还要特别区分一个问题:深圳特区颁布的法规和深圳市颁布的法规是不一样的,后者只是普通的地级市地方法规,不能对上位法做出变通规定,这个问题一度让我混淆了很长一阵子。

8.求文档: 深圳新交通法规违章处罚表

冲红灯:罚款500元,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起,每次罚1000元,第五次起,除罚款外,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酒后驾车:罚1000元,扣证3个月;醉酒驾车罚3000元,扣证6个月和15日以下拘留;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车,除罚款和拘留外,还将吊销驾驶证。

超速行驶:超速50%—100%,罚2000元,可能被吊销驾驶证;超速100%以上,罚3000元,吊销驾驶证。

在人行道停车:罚300元,适用累积加罚的方式。

转向不打灯:罚300元,适用累积加罚的方式。

转弯车不让直行车:罚300元,适用累积加罚的方式。

在主干道逆行或倒车:罚500元,适用累积加罚的方式。

驾驶无牌车、无行驶证:扣车,罚10000元,扣驾驶证6个月。

车窗违规贴膜: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9.深圳市宝安区交通违章处理时间法律规定有哪些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周六(节假日除外):09:00-12:00,14:00-16:00。

如果车主对违章处罚不认同可通过法律诉讼提出申诉。交通违法当事人如有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行政罚款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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