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与经销商有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想知道国家对直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措施
国家对直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的以下几个:
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2.关于直销最新的相关法律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直销现有哪些相关法律
1、从直销员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看 《直销员合同》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利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因此,本质上,直销员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
2、从直销员的工作性质看 他们并不加入直销企业成为其成员,而是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直销员立即就可以离开公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3、从直销员的佣金构成看 直销员实行的奖金制度根据各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大致而言,其奖金的拨出比例高达50%一6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
这是因为直销员佣金包括他在展业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对长期客户的售后服务所需费用。并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直销企业没有扣留他们的任何费用。
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副食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而直销员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积蓄支付生活费用。
这也说明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4、从对直销员管理方式看 直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形式,无论他到哪里去展业,以及去多长时间,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标准,直销企业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惟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
尽管各家直销企业强调加强对其直销员的管理,例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这也是为什么目前经销商与公司矛盾突出的原因之一。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
基于以上四点所述,直销企业与其直销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通常认为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类似于投资合同关系或保险经纪人的关系。 被骗投入成本参与传销者,能否通过正常渠道挽回经济损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谈“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时明确表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还。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2007年7月16日至8月15日,打击传销专项集中行动一个月时间以来,全国14个重点省区市各级公安机关共立传销案件将近800起,破600起,涉案金额17亿元人民币,捣毁传销窝点6600多个,抓获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3300多人。 传销资金不予返回 视情节处以罚款 “部分公众有这么一种心理:吃肉的时候、喝汤的时候不会想到政府的救济,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那时候想起政府来了,希望政府给他挽回损失。
其实像这种活动,最根本的防范还是在于自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说,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传销犯罪线索 向经侦部门报案 “传销利益链条是万变不离其宗,特别是拉人头式的传销,主要是精神控制、人身控制和资金控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提醒网友,如果对传销辨别能力不强的话,可到有关部门政府网站查询,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和可以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可以查询。
对查获的传销组织,工商、公安会适时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就有犯罪分子经常利用的一些所谓公司的名称。
他提醒,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经侦部门,一般情况下,发现传销的犯罪线索,可以向经侦部门电话或者直接报案,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有人身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时,可直接拨打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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