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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法律法规怎么写

时间:2021-05-06 12:18
本文关于论文法律法规怎么写,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分析一条法条写论文,怎么写

你好,关于法律论文写作要求如下

1、符合规定字数要求,本科毕业论文一般5000字左右。

2、切忌抄袭。

3、题名、摘要与关键词:题名、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4、章、条:章、条标题一般不超过15个字。章、条的划分编号和排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即一级标题的编号1,2……二级标题的编号为1.1,1.2……;2.1,2.2……;三级标题的编号为1.1.1,1.1.2……;如此类推。

2.法律毕业论文怎么写

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

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

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

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

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

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

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

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

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

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

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

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

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

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二,拟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时要掌握好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文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哪个问题、哪个方面用哪种表达方式更加贴切,更能用恰当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就会搭的更好了。

在让自己的论文提纲愈来愈细、愈来愈具体的同时,始终要围绕自己的观点,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确确。有时还要用一些分论点、小论点来支持中心论点,从而作到条理清楚、论述明确、具体。

第三,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论文材料的另一个特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根据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一些生动的案例充实自己的论文。这样论文的骨架、脉络、血肉之躯就全有了。

最后不要忘记反复润色,法律毕业论文的质量才会不断得到提高。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打印使用。

3.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论文怎么写

卫生法律法规之执业医师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492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0 11:34:59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并且包括了卫生法律法规意义,卫生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论文等内容,而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

4.法律本科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字数:8777,页数:12

摘 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从认识的层面上理解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它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次,当前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存在不少弊端,其主要表现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社会保障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其三,通过立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社会保障立法应遵循五大原则:待遇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集中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原则、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其四,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未来的展望:树立合理的立法理念,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加大推广慈善公益组织,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切实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作出法律修改和调整。

关键词:社会保障 法律制度 原则

大纲

一、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1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三、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4

四、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未来趋势 5

参考文献 9

参考文献

黎建飞,2008:《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刘翠宵,2001:《中国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法学研究》。

梁 鸿 ,2000:《社会保障制度》,《试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特殊性》第1期。

王景山,2001:《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理论探讨》,《劳动法学、经济法学》第10期。

何平,2004:《社会保障概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马敏娜,1999:《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经济纵横》第9期。

2004:《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法制出版社。

郑功成,1997:《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

冯兰瑞,2002:《社会保障制度》。

10.龙翼飞,2000:《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以上回答引自:

5.谁帮我写一篇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研究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 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

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

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

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

6.怎么写法制论文

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价值困境及改革对策 【内容提要】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涌现是近年来一个比较引人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各地政府先后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同时也采用了一些救助管理的办法。

这些管理行为在存在正当性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和价值方面的困境。笔者试图从整体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治理历史、政府治理原因、现行治理中的价值困境的分析,得出政府应该坚持法治原则,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的结论。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 政府管理 迁徙自由 法治原则 公民权利 社会保障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为了更好的贯彻相关法规,落实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其中以北京率先将流浪乞讨等行为定义为“禁止性行为”为标志,新一轮针对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行动宣告开始[1]。

然而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这种问题集中表现在政府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方面存在着一些价值困境,同时政府现行的管理办法也有一定的弊端,笔者试图对这一价值困境展开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现阶段政府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价值困境。 目前政府的治理行为,主要源于流浪乞讨人员爆炸性的增长对城市的管理已经构成了现实的重大影响,而且各地制定相关的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也是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和民政部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为了更好的落实对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加强社会救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从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分工和适当限制也相对合理。【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上,无论是程序,还是规章的内容都具有很大的正当性。

而且其中对救助管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详细规定,也使相关法规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例如:各地都区分了对不同救助对象的具体救助办法,以及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的分工和协调问题)。应该说,如果认真的贯彻各地的相关规定,对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无疑会取得实质性和建设性的进展。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规章的实际执行中,这种合理性却发生了岐变——即规章自身文字层面上的正当性和规章实际隐含的目的以及规章具体实践层面产生了巨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现阶段流浪乞讨人员治理中价值危机产生的原因。 笔者试图从其隐含目的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对这一价值困境进行分析。

(1)、救助管理中将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回原籍实际上是阻止流浪乞讨人员迁徙自由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正当性有待商榷。 现行《救助管理办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其实施标志着中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实现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重大转变。

从立法上来看,《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在具体操作上,也比原有的《收容遣送办法》有了较大的改进。

然而其依然秉承了原有法规对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临时性,遣返性的特点。尤其是其中遣返性的特点涉及到限制公民迁徙自由这一基本宪法性权利。

尽管现行宪法没有明确提到“迁徙自由”,但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以推出迁徙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而且各国的宪政实践也证明迁徙自由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遣送,无疑妨碍了公民迁徙的自由,也自然是违背宪法的。政府在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可以有相应的规范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由于中国目前经济、社会状况的限制,要求政府对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的安置存在困难,但政府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宪法赋予公民权利以及保障迁徙自由对一个统一的法治国家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框架,而迁徙自由是政治统一的必然结果,它将不同地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

在这个意义上,迁徙自由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宪法必须保证体现于公民权和迁徙自由的国家统一不会被形形色色的地方限制所割裂”【3】 “在我的国家我可以自由行走”不仅是一种话语上的宣昭,也是公民认可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一部统一的宪法的行动体现,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政府所应为的最起码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便地方为了实现这种权利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种代价如果是为了国家的统一,宪法的统一,那么这种付出无论多少都是合理的。

(2)、救助管理实施过程中划定禁讨区的行为其正当性有待商榷。 从各地的规章来看,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划定禁止乞讨区域的文字规定。

【4】但在实践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行为上或者区域上的限制却相当普遍。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1、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违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宪法。

论文法律法规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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